就此事件,江西省公安厅请示了公安部。近日,公安部专门作出批复:《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即使不见公安部的批复,我也坚决地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荒唐的,主审法官是个法盲。其一,立案不当。月湖区公安分局只是法律的执行人,不是诉讼主体,赵C要告应该告公安部而不是公安分局。其二,判决违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中国,中国人在正式文书上所用的名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否则就是违法。不错,《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身份证属于法定证件,其姓名的"权",只使用"规范汉字",而不是其他任何别的国家或地区的"洋字",莫要说使用"洋字",就是繁体字也是不可以的。
正确使用语言文字,是对国家和民族尊严的敬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同意自己的公民用外国字取名的。就像"赵C",假设日后去了英国,人家决不会保留其中英结合的"赵C",一定会令其改为全部英文。用外国文字取名,并非一个无足轻重的个人小事、私事,事关遵守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因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专项行动,把所有公民户籍的姓名以及企业名称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更正和规范。
作者单位:广东省 汕尾市 汕尾日报社
作者邮箱:gdwwr(at)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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