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

宕子:“卖皇粮”源于“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体制

  湖南省溆浦县环保局干部职工达117人之多,超编约80人的新闻见报以后,局长向长进觉得自己很冤,他向记者抱怨:"与林业局、国土局相比,环保局的人是相当少啦。国土局就是至少5、600人,农业局1000多人啊,国土局一个乡镇就是两到三个人……"(8月11日《成都商报》)

  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人数相比,才117人的环保局被曝光确实够冤的,也难怪向局长要抱怨了。你想想,交通局共有干部职工1868人,它的零头都是环保局的7、8倍,在溆浦这个 "人口大县",环保局才117人自然并不算多。

  然而,作为环保局的职工,却只要每周一开一次会,剩下的四个工作日值一天班,甚至根本不用参与执法,就能每个月领取一千来块的工资。其他单位的情况也大同小异,如基层林业站1/3人员上岗,1/3人员轮岗、1/3人员停薪留职,如此上班,自然人再多都不算多。

  当然,为了获得"吃皇粮"的资格,他们每人得向财政上交了一两万元不等的押金或集资款,但这笔钱就好比买了一只只赚不赔——甚至永赚不赔——的股票,本金不过一两年就能收回来,以后只管吃红利就行了。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好买卖,谁不愿意做呢?于是,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拼命想办法、四处托关系调往县城,甚至连学校教师也是如此,造成了县城学校老师多得只能轮流代课,一些偏远的乡村小学,老师却少得可怜,一个老师要带几十个孩子。

  如此看来,整个溆浦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就是一个大型的股份公司,由于购买"政府"这只股票的股民们的红利来自于纳税人的口袋,如果他们上缴的税收不足以支付这些股民们的红利,还可以通过"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手中掌握的权力的无限扩张,从纳税人的口袋里"挤"出更多的钱来——只要权力在手,纳税人的口袋等于就是这些股民们取之不尽,用不不竭的财富来源,因此这是一只拥有"只赚不赔"特权的股票,难怪那么多人挤破脑袋地想入股!无他,只是想获得"分红"的机会罢了。

  但是,与面向所有公民的股票市场不同,"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却并非人人能买——由于这是一只拥有"只赚不赔"特权的股票,自然人人都想买,可如果人人都买了这只股票,也就无异于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掏到右边的口袋。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购买这只股票呢?答曰:这资格得由掌权者定。如局长的侄儿可以不花钱拥有这只股票,黄细珍、覃定刚、杨金花、罗素娟四人都是由当时的县主要领导签字,经环保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调入或新进的,可以不上班也拿工资(或曰分红)。那些没有亲朋好友在政府部门掌权,却花了一两万元买进了"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人,是否还向各个层次的掌权者支付了其他的额外费用或代价,恐怕只有天知地知,当事人和掌权者知道了。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同样,只要"一人得官",他所豢养的"鸡犬"就能"获利",因此,你是否能有幸成为"得官者"所豢养的"鸡犬"就等于你是否具有购买"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资格——这就是当前溆浦县的现状。

  按照现代的经济理念和政治理念,股份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股东,并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掌握,至于总经理、经理或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公司所聘请的工作人员罢了,他们的工作就是为所有的股东服务,使股东们的投资增值。如果将政府比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该是所有的纳税人,而政府官员只不过是股东们聘请的管理人员罢了,其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即最高权力的制约。但是,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纳税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股东罢了,只有纳税的义务,却不能享受股东的权益;相反,作为本该为股东服务的管理人员,即政府官员,却喧宾夺主,攫取了本应该属于股东的最高权力,将自己变成了"政府股份有限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并使真正的股东变成了为他们服务的钱袋子。于是,他们自己就成了"吃皇粮"的人,甚至自己吃着皇粮且不说,还利用自己从真正的股东那里攫取来的任意支配皇粮的权力,"卖皇粮"以谋私,或让自己的七大姑,八大姨都"利益均沾",跟着"吃皇粮"——当然,俗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谁不这么做,谁才是傻瓜呢!

  "兵多将广"的溆浦县行政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局面的形成和前不久媒体曝光的买官卖官成风阜阳市一样,其实并非中国政治公共空间发生的偶然性事件,而是当前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制约的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和典型样本,是一种系统性的政治腐败。要纠正这种系统性的腐败,并减少偶然性的腐败,最关键的就是——政府要还权于民,让"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的股东享受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虽然在中国的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其生命力早已经耗尽,已成了中国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最大障碍,并已经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动荡和灾难——文革十年群魔乱舞的局面就是明证——如果中国政府还死抱着集权的体制不放,不对目前的政治体制进行"去中心化"、"去集权化"的结构性调整,"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回归自己作为服务者与代理人的公共事物的管理者的身份,恐怕等着我们的将是更大的社会灾难。

  作者邮箱:zxylihui(at)163.com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安徽累计报告手足口病已经接近4万病例 多数省份隐瞒数字




安徽累计报告手足口病已经接近4万病例 多数省份隐瞒数字

 

陶达士  09-08-14

 

今天,安徽省的[新安晚报]报道了如下消息:"七月我省数千人染手足口病",具体数字是:5864.

 

但是,报道中见不到今年的累计病例数,和每个月的病例数.

 

我从安徽省卫生厅的网站上,找到了3-6月的"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加上这篇报道的7月份数字,相加得出了安徽省3月份-7月份累计报告手足口病是39711病例.

 

7 5864

6 8141

5 8790

412786

3 4130

 

难道本报道的记者认为这些数字对百姓对官员对医生不重要吗?

 

但同样的情况不止发生在安徽省,绝大多数的省份都是如此遮遮掩掩的报道手足口病的数字的,好象在给负责的官员遮丑,却全然不顾人民是多么需要准确的信息,来指导自己的预防行动,指导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指导卫生官员调整公共卫生政策,指导媒体工作者传播人民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2009-08-12[甘肃日报]的报道"甘肃公布7月份法定传染病疫情:手足口病病例有所增加 ",(附后),虽然标题是手足口病病例有所增加,但却回避了具体数字,只是含糊的说"报告丙类传染病94167例,死亡1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总数的98.56%"

 

河北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的"传染病疫情法定报告"也是同样,只报告了"丙类传染病发病25723例,死亡7例。报告发病数由高到低排序....."

 

而据2009-05-20 [中国日报]报道:"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子军在接受英文《中国日报》采访时介绍,目前全国每日报告病例约6000例,发病集中在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和江苏省。其中河北省处于报告病例数首位。"

 

据采访,政府官员说,各省卫生厅有权自行决定在"传染病疫情法定报告",公布或隐藏哪些数字.

 

这种报道占了各省的手足口病报道的绝大多数,只有北京,山东,河南,等少数几个省市老老实实地报道本月(本周)数字和全年累计数字.其它各省都似乎在读者玩"数字捉迷藏"游戏.态度十分可气,害得百姓要想了解有关信息,就不得不自己去找卫生厅的网站,自己找出各月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自己找出本月手足口病的病例数(和死亡数),...

 

悲哉中国,已经21世纪了,没有人民选票的监督,没有法定反对党的制约机制,没有民选议员为民奔走呼号,老百姓和医生由于缺乏关于手足口病信息而误诊的情况时有报道;而对此最讳莫如深的省份也是发病病例最多的省份,这种现象不是值得有关官员和专家深思的吗?

 

转载附件如下:

 

 

 

----------------

七月我省数千人染手足口病

 

2009-08-14    [新安晚报]

 

昨天我省公布了7月法定传染病疫情,全省无甲类传染病发病、死亡报告,其中报告发现5864例手足口病病例。夏季,手足口病仍处于较为多发阶段,居民应注意饮食卫生,勤洗手、少吃不洁生冷食物,防止病从口入;注意预防蚊虫叮咬,减少疟疾、乙脑等疾病的感染机会。  

 

昨天我省公布了7月法定传染病疫情,全省无甲类传染病发病、死亡报告,其中报告发现5864例手足口病病例。夏季,手足口病仍处于较为多发阶段,居民应注意饮食卫生,勤洗手、少吃不洁生冷食物,防止病从口入;注意预防蚊虫叮咬,减少疟疾、乙脑等疾病的感染机会。

 

(卫新办―宫礼)

 

----------------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新安晚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469号安徽报业大厦

 

----------------------

安徽全省累计报告手足口病6961 2人死亡

20090407 [新安晚报]

 

-------------------

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096月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

手足口病  8141

2009-7-15

 

 

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095月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

手足口病 8790

2009-6-11

 

 

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094月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

手足口病 12786

2009-5-13

 

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093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手足口病 4130

2009-4-24

 

 

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092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20092 无手足口病统计数字

2009-3-23

 

------------

甘肃公布7月份法定传染病疫情:手足口病病例有所增加

 

2009-08-12   [甘肃日报] 记者 宜秀萍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日前,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7月份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当月,全省手足口病疫情仍在继续,重症和死亡病例有所增加,其中死亡病例报告1例,累计报告4例。

 

    7月份,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报告乙类传染病1614658例,死亡16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梅毒、淋病,占乙类传染病总数的98.57%。与去年同月相比,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上升4.4%,当月有发病报告。报告丙类传染病94167例,死亡1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总数的98.56%。与去年同月相比,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上升23.72%,当月有麻风病报告。

 

    据了解,目前,全省14个市州均有手足口病病例报告,8月仍然是手足口病的高发季节,省卫生厅要求各级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和防病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病意识。

 

-------------

河北省:

 

省卫生厅发布20097月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发布时间:2009-08-10 来源:河北省卫生厅网站

 

 

  200971日零时至73124时,39种甲、乙、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中,无甲类传染病报告,报告乙类传染病18种,丙类传染病7种。

 

  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发病15214例,死亡16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为:乙肝、肺结核、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布病和丙肝,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3.47%

 

  报告丙类传染病发病25723例,死亡7例。报告发病数由高到低排序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斑疹伤寒。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搜索本应是快乐的,不是么? 快乐搜索,有问必应!微软隆重推出! 立即试用!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艾未未谈谭作人案和自己被软禁过程



 
 
本周三(8月12日),中国成都地方法院就四川维权人士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参与调查5.12汶川地震死难学童身份人数的著名艺术家艾未未特意从北京赶往成都准备为谭作人出庭作证。但是周三凌晨,他遭到强行闯入旅馆房间的公安人员的扣押。据艾未未所述,他遭到警察的殴打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1个小时之久。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无法到庭作证。德国之声记者电话连线了艾未未先生。

德国之声:艾未未先生,据说您在为谭作人出庭作证前遭到公安人员的扣押。现在您在什么地方?

艾未未:他们已经解除了对我的软禁。是在对谭作人的庭审结束之后,他们立刻恢复了我以及同行几个人的自由。但是他们没有给出任何扣押的理由和原因。我被扣押了整整11个小时。

德国之声:您能不能为我们介绍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

艾未未:我和左小祖咒昨天晚上(周二)到达了成都。吃过晚饭回到旅店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辆便衣的车停在旅店门口,当时我们也没太在意。回到房间之后因为旅途的疲劳我们就休息了。到凌晨3点钟的时候,突然听到走廊里传来嘈杂声、吆喝声和脚步声掺杂在一起。还有人砸门,非常恐怖。有人在我们的门外吆喝"警察"。我在屋里问:"你们怎么证明是警察?为什么深更半夜用这种方式砸门?"这时候有人一脚把门踢开了。进来的人打了我,虽然不是很重,但是我的脸还是肿了。

后来我发现跟他们争论没有任何意义。比如说,你问他们"你们为什么要打人",他们说"我哪打你了,我没有打你,谁见我打你了?"他们已经完全是街道式的流氓。你无法想信一个国家穿着制服的执法者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我问一个警察:"你们怎么能这样打人?!"那个警察回答说:"我打你,我打死你都可以!"所以说,可以看得出他们身为执法者对法律的态度。

德国之声:当时进入房间的警察有几个人?

艾未未:当时闯入我的房间的有4、5个人。警察已经进入每个人的房间,把所有人都拉到走廊里站着。其他人也有被打的。后来警察带走了4个人,加上后来被带走的两个,总共有6个人被抓。

德国之声:这6个人被带到什么地方去了?

艾未未:不知道,你问警察,他们也不说。

德国之声:今天早上凌晨3点开始,您被警方扣押了11个小时,这么长时间您被允许做什么?

艾未未:一直到下午2点20分,我们一直被扣押在旅店里。这样就非常有效地阻止我们接近举行庭审的法院。这样我们也没有机会和其他表示抗议的人进行交流。因为有大量的朋友和遇难学生家长也前来支持谭作人。在旅店里我们不能出去,他们(警察)坐在走廊里。我可以用手机向外发送短消息。我用这种形式把消息发给那些关注这件事的人们。

德国之声:谭作人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在庭审前已经知道您不能出庭作证了?

艾未未:他并不完全知道。法院在最后一秒告诉他,没有办法通知到我们,因为无法打通我们的电话。这完全是一派谎言。我的每个电话都是能打通的。而且作为法院通知不到证人是因为打不通电话,这也是非常滑稽的。这样造成浦志强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最重要的几个证人都没有到场。

德国之声:谭作人关注调查汶川地震中死难学童人数和身份,并撰写了有关"六四"的文章。理论上来说,调查汶川地震中死难学童人数和身份不足以给谭作人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即便您出庭作证,应该对法庭最终的判决也不会起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您还是会遭到阻拦?

艾未未:据说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但是在控诉书上没有呈现出来。这个原因是一个大型的高度污染的项目,将在成都上游100公里处建造。这个项目事关很多人的利益。谭作人是对这个项目的反对者。这个应该是最重要的理由。六四只是个借口。

德国之声:现在一审已经结束,您会在今后的庭审中继续作为证人出庭吗?

艾未未:我会一直愿意作为证人出庭,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从一审的风格可以看出来,四川的公检法是一心要把这个案子做死的。没有任何诚意希望这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交代。

德国之声:您现在还会做些什么?

艾未未:我们还是会继续做学生调查工作,使建筑质量调查成为更清楚的事实。这从根本上讲是对谭先生的支持。

作者:洪沙

□ 德国之声

四川作家调查地震死难儿童被拘捕(附照片)

者:亚微



四川环保人士和作家谭作人日前被警方拘留,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析人士认为,谭作人被拘留与他私下整理汶川大地震死难儿童的名单有关。

据设在香港的维权网披露,四川警方3月28号拘留了环保人士、作家谭作人,抄走了他的光碟、手稿和文件,而且对抄家现场进行了拍照。

*发起5.12学生档案倡议书*

维权网的消息说,去年汶川地震后,谭作人发表了多篇文章,今年又发起《5.12学生档案》的倡议书,并开始实地走访,希望在地震一周年期间完成公民独立调查。

谭作人的妻子王庆华星期三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消息。她说,她丈夫被带走时,她正在上班,15岁的女儿在家,等到她回到家时,发现屋里一片混乱。当天,当地的片警打电话通知了谭作人被拘留的消息。

她说:“我们这个片的片警到我家送了一个通知书,让我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拘留书上说, 已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谭作人于3月28日拘留在温江看守所。我说,我要见人。他说见人肯定不行,判刑以后就能见了,你倒是可以给他送点衣服。我说,他那么大的罪名,不已经是政治犯了吗?还要我送衣服干吗?”

*调查遇难学生人数及豆腐渣学校*

谭作人在被拘留前几天,也就是3月23号,接受了美国之音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他正在对汶川大地震中遇难孩子的人数以及豆腐渣工程进行调查和统计。

他表示,通过深入乡、村调查,以及从家长那里了解的情况,他搜集了2千多名遇难孩子的名单。谭作人批评政府震后的表现是“不作为”。他说,政府对应该做的灾害调查和死亡人口统计没有做,或者说做了但不公开。

谭作人指出,死难者家属依法维权,被政府以政策或文件代替法律压制下去,这不利于灾区重建和社会稳定。他提出,要实现社会稳定,就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在涉及生命责任的问题上,政府不能无视老百姓的基本需求。

成都网络作家和独立评论人士冉云飞认为,谭作人被拘留和512汶川大地震的调查有关:“他曾经写过一个512的倡议书,这个倡议书呼吁大家起来共同调查死难学生的名单,最终搞一个比较准确的数据。但是,据他本人跟我讲,他好像先期把这个倡议书的事情告诉了国安,公布出来,可能引起官方的不安吧。”

*搞死亡学生调查怎能扯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与谭作人相识多年的四川成都大学法学教授王怡说,谭作人非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曾在环保组织“绿色江河”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参与民间维权事业。

王怡说,汶川地震后,谭作人经常下到灾区关心死难学生的情况。王怡不理解为什么当局把这些活动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联系起来。

他说:“我相信这次抓他应该是跟他对5.12死难者相关的活动有关。我个人很不能接受这样的事情,因为就在前不久两会的新闻招待会上,四川的省长回答问题说,这个工程很复杂,所以我们拿不出这个名单来,既然这样,民间和公民在做本来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所以,我听到这个消息很震惊。”

谭作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朋友说,谭作人有时会把自己撰写的文章发给她,她对谭作人文章中充满的正义感表示钦佩。

她说:“我觉得他还是比较很理性的,可能在有些方面,他和政府有一定的差距。他作为一个公民,以勇气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真理的述说,我很佩服和赞赏。”

另外,北京鸟巢体育场设计者之一、中国著名诗人艾青之子艾未未在个人博客上也公布了他统计的死难学生的名单。他呼吁公民调查每个在汶川大地震中死难孩子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学籍、家属,以及去世时的情况。目前,他统计的学生死亡数字已经达到上千人。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消息,截至2008年9月25号,汶川地震已确认69227人遇难,但迄今为止,官方始终未拿出具体的学生死亡人数。
 

相关链接:

1.四川作家调查地震死难儿童被拘捕(附照片)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print.php?articleid=22212
2.兴无灭资:莫须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22323
3.揭露豆腐渣校舍的谭作人受审,证人被拒或被拘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23442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刘士辉:刘沙沙绝食第八天:志言学习施明德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刘士辉 <lawyerliu13527892095@gmail.com>
Date: 2009/8/15
Subject: 投稿
To: chinaweekly@gmail.com


                              刘士辉:刘沙沙绝食第八天:志言学习施明德


   8月14日下午五点,我接到刘沙沙从河南南阳打来的电话(037768396838)。
   8月7日凌晨0点多,刘沙沙被单位所在的南阳油田以及河南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强行带离北京,并要押送回南阳。“被油田抓了,可以继续绝食了。还是那句话,无限期绝食,到我死,到他(指许志永)自由。”从她当时发给我的短信中,可以看出她绝食到底的决心。我随后跟她通了话,她被带离北京之前的最后一个电话应该是与我的通话,通话中途中断(见博讯8月7日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9/08/200908070048.shtml)。以后再打那个电话一直关机。
   我坚信此后的刘沙沙一直在绝食,以她刚烈的个性恐怕没有人能够改变,除非许志永获得自由。此后虽然放心不下,试图联系绝食中的刘沙沙,但是因为以前的电话都不通了,均无所获,在揪心中度过了这几天。
   今天我还是第一次接到刘沙沙的电话。她告诉我:她现在被关在单位的一间宿舍里,自从8月7日以来,一直在绝食,期间已有朋友和她取得联系。她要继续绝食,直到许志永被放出来。
   我冲口而出:你以伤害自己身体的方式去抗争不值得,这一块坚硬的顽石还缺你这一个鸡蛋吗?我知道,除了这种蚊子嗡嗡式的说辞外,我再也拿不出其他可以把她拉出轨道的作用力。
   但是沙沙很坚定:刘士辉,请你不要再劝我好吗?我知道你是为我好,但我意已决,没有人能改变,除非许志永获得自由!
   我向刘沙沙通报了李蕊蕊案件的进展情况,我知道这可以让她高兴一下。因为李蕊蕊案件的见光是刘沙沙天安门广场打横幅“释放许志永,支持NGO”被抓聚源宾馆黑监狱后的“副产品”,而且这个“副产品”一不留神就震惊了世界!我说:我坚定地认为,如果没有你的努力,李蕊蕊案件也许是另外一种结果,我太清楚这个社会对于特定类型案件“大罪化小,小罪化了”的和谐能力了,这个案件没有被“河蟹”,你功不可没!李蕊蕊案件现在已经告破,强奸犯罪嫌疑人徐建现已被刑事拘留,这一消息是官方的新华社通报的。
   “没想到这个强奸者徐建是我们河南桐柏县的,我就是桐柏人,我为他羞耻,他真给桐柏丢人!”刘沙沙的语气中,欣慰中透着些许遗憾。
   刘沙沙继续说:我要钱没钱,要物没物,支撑我的就是一种“精神”,可以说我就是为“精神”而活着的。我会一直绝食下去,直到许志永被释放,大不了就像台湾的施明德一样,他们来给我灌食。
   我惊出了一身冷汗:施明德,就是那个在台湾威权时代为争取权利两次被判无期、坐牢四分之一世纪,因为“美丽岛事件”而坚持绝食四年零两个月、被插胃管灌食3040次的台湾民主先行者吗?我无言以对。
   我知道,我不同意这样做,我也做不到。但是,我不得不对于勇者报一份异乎寻常的敬重!
   再劝也是无用功。最后,不得不以“多保重”这句废话作结,挂断了我和刘沙沙的通话。   (刘士辉于2009年8月14日晚)


   附:本人于今年5月31日所写的刘沙沙上次绝食情况记录《刘沙沙绝食第七天:监视者大声呵斥“吃饭”》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9/05/200905310013.shtml
   今天傍晚,我拨通了绝食中刘沙沙的电话。
   为了辞职的权利——连辞职的权利都没有,这也许开创了古今中外的先例;为了不被断网的权利——我花钱买了一定时段的服务,但是却被世界上最大的无赖集团给掐断;为了不被跟踪的权利——没有做任何违法的行为,但是却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那个像影子一样的跟踪者;为了不被五六个壮汉殴打的权利——这更是让外星人惊叹的地球奇闻,一个弱女子不得不走上了绝食抗议的道路。今天是第七天。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免于恐惧和匮乏”,在今天的中国,还如同卖火柴小女孩的依稀梦境。
   心里实在放不下,所以忍不住拨通了刘沙沙的电话。电话那端是微弱的声音。沙沙绝食已经七天了,如果绝食又同时绝水的话,一个鲜活的大活人也许已经阴阳两界了。网上有冷血人满嘴喷粪说“作秀”,他NND站着说话不腰疼,你给我“秀”上一两天再说风凉话不迟;有人说刘沙沙绝食没有人亲眼看见,是旁人的“主观判断”,我要说的是,你看到的哪一个新闻不是主观判断和认知,你通过媒体看到并且被你确认的新闻你都在现场吗?你所看到的邓玉娇“爸爸,他们打我”的哭诉声,说穿了不过是由0和1堆积而成的数字山谷而已,你能说那是假的吗?20年前的那场感天动地的广场绝食你没有亲眼看见,难道你就不承认其真实存在吗?
   接通电话,是沙沙微弱而坚毅的声音:“你千万不要再劝我停止绝食,我不希望听到这样的话。”她特别想了解邓玉娇案的进展情况。
   正在通话中,一个男人粗声大嗓的呵斥声传了过来。我以为是沙沙的家人什么的,结果是她单位保卫科的人。保卫科的人当然干的是保卫事务,是奉命近距离“保卫”沙沙的。刚才的呵斥声,是这个“保卫”喝令沙沙吃饭进食的。
   末了,我本来还想劝她“多注意身体”,但是连自己都觉得滑稽,所以堵在了嗓子眼。最后我只好说:多喝水少说话,注意少消耗能量。
   留下以上文字,无意于被今天的人喝彩,只希望留给半个世纪后的中国人看稀罕。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爱国不爱党,是假爱国

  爱国不爱党,是假爱国

  作者:林云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部分,五次强调"党领导",不爱党,能爱宪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四颗小星环拱一颗大星宣示党的领导地位,不爱党,能爱国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明白传达了一个信息,从来奴役中国人的都是来自长城外面的反华势力,不爱党,能爱国歌吗?

  人民军队是党指挥的,要"把反动派消灭干净",不爱党,能爱军队吗?

  人民警察宣过誓,是要"忠于党"的,不爱党,能爱警察吗?

  人民法院斗大的题词,写着"党的事业至上",不爱党,能爱法院吗?

  宪法,国旗,国歌,军队,警察,法院,全都不爱,能叫爱国吗?爱党,才能爱宪法,爱国旗,爱国歌,爱军队,爱警察,爱法院,才能称得上真爱国,正如过去爱国集中体现为忠君,今天爱国集中体现为爱党!

  真爱国必爱党,爱国不爱党,是假爱国。常听有人说爱国跟爱党是两码事,那是睁眼说瞎话,至于有人一边要大家爱宪法、国旗、国歌、军队、警察、法院,一边要大家相信爱这些与爱不爱党无关,就更是居心叵测。

  不爱党的假爱国人士强辨说,真正的爱国是爱自己的家园,爱自己的父老乡亲。天,那算哪门子的爱国啊,早在有国家之前,人类已经在爱自己的家园,爱自己的父老乡亲了,难道中国人就特别点,非要有国家之后才晓得爱自己的家园,爱自己的父老乡亲的?事实证明,中国人并不特别,每一次皇朝崩溃,老百姓都会组织自卫队,保护自己的家园,保护自己的父老乡亲,直到新皇朝兴起,把老百姓的自卫力量取缔掉。说到底,爱家园爱父老乡亲只是种人类本能,怎么能与爱国这种高尚情操相提并论呢?

  爱党的真爱国,是脱离人类固有的低级趣味,是无私,是忘我,是牺牲,是奉献,一切属于国家,一切为了国家,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就象那些死于矿难的矿工,生前身后国家都没为他们做什么,但只要想到正是他们用血肉撑起了百年盛世,他们就可以含笑九泉了。国家兴亡,屁民有责,爱国是中国人民的光荣传统,如果有刁民不乐意,那就只能说,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

  不爱党的假爱国人士喜欢混入爱国队伍,嚷嚷"爱国无罪",这样的把戏幼稚之极。真爱国当然无罪,假爱国却是有罪的,罪名还很多,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等。

  不爱党的假爱国人士打着爱家园爱父老乡亲的旗号,以假爱国对抗真爱国,其行径离乱臣贼子孙文们的公然不爱国仅一步之遥,自然是国法难容,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借此造谣说,爱国的都没有好下场。谣言止于智者,聪明的你,现在该知道会受国法制裁的是真爱国还是假爱国了吧?

  2009年8月13日

  读文须知:

  1、不知国家是什么的,请回去补课。

  2、中国是一个乡土概念,而非国家概念,误将爱中国视同爱国家的,请纠正。

  3、习惯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叫"中国"的,请改掉此坏习惯。

  4、请让"爱中国"走下神坛,爱中国不等于爱中国人,想将中国据为己有的成王与败寇,他们无疑是爱中国的,但他们杀起中国人来绝不手软,奴役起中国人来绝不心软。

  2009年8月15日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谢盛友:从欧洲看中国边疆民族问题

  今年是德国著名诗人、历史学家和剧作家席勒(Schiller,1759-1805)诞辰250周年,提到席勒,中国读者一般立刻联想到他的《强盗》和《阴谋与爱情》,很少中国人知道席勒的历史巨著《三十年战争史》。

  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洲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即今捷克)人民反抗奥国哈布斯堡皇室(Die Habsburger)统治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皇室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英语:Peace of Westphalia,德语:Westfaelischer Friede)签约的一方是统治西班牙王国、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大公国的哈布斯堡王朝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巴伐利亚公国,另一方是法兰西王国的波旁王朝、瑞典王国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公国等诸侯国。而在1648年10月24日签定的西荷和约,正式确认了威斯特伐利亚这一系列和约,并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政治学者一般将该条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和约主要内容如下:

  重申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继续有效;哈布斯堡皇室承认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合法地位,同时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在帝国内地位平等;帝国境内各诸侯国可自行订定官方宗教,其中,归正宗(或改革宗,英文Reformed,基督教派的宗派之一)、喀尔文(Jean Chauvin)教派获帝国政府承认为合法宗教;帝国境内各诸侯国有主权及外交自主权,惟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正式承认荷兰及瑞士为独立国家。

  ……

  经过三十年战争,德意志分裂,而且战后诸侯国各割地盘,神圣罗马帝国变得名存实亡。瑞典国王取得了德意志的波罗的海沿岸的大片土地,并因此成为了德意志的诸侯,可以随时插手德意志的内部事务。而且瑞典亦得到五百万杜卡登的赔款,并从此一跃成为北欧强国。这场战争后,荷兰与瑞士的独立受到保障,而荷兰更为新的海上霸主。西班牙在战争中不论陆战还是海战均告失利,并从此失去了欧洲一等强国的地位。法国在这场战争中取得了阿尔萨斯与洛林,并获得了欧洲霸主的地位。

  如果论人口和面积,中国与欧洲差不多。与中国一样,欧洲大陆也是多民族,而且欧洲历史上多战多难。古今中外,给民族病痛开出的药方无非有二:战争后签订合约,各族和平共处;战争后强权高压,强族压迫弱族。

  民族问题考验北京中央政府的关键是,中国除了汉族以外的人数比较多的民族往往在中国领土的边疆,在战略上有关中华民族存亡的地位,新疆蒙古接邻强大的俄罗斯,西藏接邻"金砖"印度,失去新疆蒙古西藏,不仅仅是失去这半壁江山,恐怕会断送中原。

  北京领导人当然知道,苏联的垮台和南斯拉夫的分裂,固然有众多的国际因素,但是,最根本的关键是,苏联民族的真正高度自治。当然,北京领导人也明白,强权高压绝对不是永久的办法。

  孙中山的各民族在一个大家庭内相互融合并和平共处,"共有、共治、共享"资源的大同世界,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意境,现代人类根本无法做到,或者准确地说,根本无法真正做到。

  既然强权高压不是永久的办法,北京中央政府干脆取消边疆民族的所有优惠政策,全部改革开放,自由选举边疆民族地区的最高领导人,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边疆民族(比如藏族)推出自己的一个候选人、中央政府指定一个汉人候选人,两者竞选,赢者执政;在边疆民族地区发生叛乱、动乱时,中央政府军队有平乱的权利和义务。

  若自己选定的领导人,至少在他(她)的任期内,选民应该服从其领导;若他(她)不胜任,选民五年后再把他(她)选下去,但是,中国中央政府绝对拥有边疆领土的主权。

  写于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谢盛友:疆独在欧洲为何缺乏支持?

  热比娅1947年出生于新疆阿勒泰市一户贫民家庭,1965年为家境所迫嫁往阿克苏市,接连生了六个孩子(现在其子女数为11名),曾当选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也曾经被中国政府以"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为由判刑入狱,2005年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赴美国。2006年热比娅在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World Uyghur Congress)上当选为第二届主席,2009年她连任当选为第三届主席。

  2009年7月,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造成至少197人死亡,1721人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热比娅是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的幕后策划者。中国共产党新疆自治区副党委书记、新疆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发表电视讲话中认为热比娅是"暴力恐怖分子",并在幕后主使了整个暴力恐怖事件。

  根据BBC的报道,一个自称为"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的疆独组织在网上号召伊斯兰教徒,在世界范围内袭击代表中国利益的目标,报复中国政府镇压乌鲁木齐骚乱。这个曾威胁北京奥运会的组织在一个与"基地"恐怖组织有联系的网站发放短片,指控中国对新疆穆斯林进行"野蛮屠杀"。该组织发言人阿卜杜勒·哈克·阿尔-蒂尔基斯坦尼在录像中声称:"他们(指中国人)无论在海内外,都必须受到攻击。"他还说:"他们的大使馆、使领馆,以及他们聚集的地方,都会是袭击目标。"

  疆独威胁,给西方人带来十分尴尬的场面,谴责北京还是谴责疆独?表示支持?支持谁?保持沉默?如何保持沉默?况且现在经济危机,每个国家皆有门前雪,谁还有空管他人屋顶上的霜?

  在亨停顿看来,西方是文明的,穆斯林是好战的。他的学生布什于2002年1月在其国情咨文中提出"邪恶轴心"(axis of evil)的看法,意指"赞助恐怖主义的政权";其中明确指出的国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和朝鲜。

  近日,欧美媒体都大版大版地抛售:中国已经摆脱危机,经济开始回升,大把大把的订单将飞来,欧美的经济有救了。显然,欧美这两只眼睛紧紧地盯住中国的这个大市场,谁还有时间管你疆独。

  达赖喇嘛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达赖喇嘛一直寻求理智的、和平的方法,来解决同中国中央政府的分歧,不走武力道路。也就是这个原因,国际社会对流亡藏人采取强烈支持。但是,日前达赖喇嘛第35次的德国之行,除了黑森州州长罗兰德·科赫之外,没有任何来自联邦的高层政治界予以接见。德国害怕中德贸易因此而受到影响。

  佛教传统和伊斯兰教在西方人的形象和知名度是不一样的,西方人对佛教和伊斯兰教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达赖喇嘛所代表的佛教文化得到基督教天主教为主导的西方国家的尊重。但基督教、天主教长期以来与伊斯兰教有着太多大大小小的冲突,而且这个冲突还将继续。美国人的"邪恶轴心",感到最大威胁的恐怖组织也主要来自穆斯林地区。

  每个国家都会把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西方人忙于苦于克服自己的经济危机,对达赖喇嘛都不冷不热了,对世维会绝对不会明显表示支持。

  谢盛友 2009年8月13日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毕研韬:剧变中的美国公共外交

  美国特别重视"软实力"与"巧实力",特别倚重"公共外交"。 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说,"从长远来看,我们无法通过杀戮或俘虏来夺取胜利。在20世纪,非军事行动——劝说和激励——是赢得意识形态对抗的重要武器。在21世纪同样如此,甚至更为重要。"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是传播学的发源地,其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是无可匹敌的。拉萨3.14骚乱、北京奥运会和乌鲁木齐7.5事件足以说明,中国要保障自身国家利益,就必须借鉴美国的公共外交理念,大力提升对国际认知的影响力。

  1. 何谓公共外交

  按照美国官方1997年的界定,"公共外交就是通过了解、启发、影响外国公众来确保美国的国家利益。"而所谓"启发",就是策略性地向国际社会传递精心挑选的信息,以此来影响国际公众对局势的分析判断。

  公共外交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接触和影响,而传统外交则是政府对政府的游说和施压。当然,公共外交本质上也是由政府幕后主导的。早在冷战时期,美国就已大量运用公共外交。9.11事件后,美国政府把公共外交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在2008年美国总统权力交接之前,美国精英人士就对全面提升公共外交系统达成共识。9.11事件后,美国的顶尖智库就全面改革公共外交提出了30多份建议报告。笔者把这些政策建议概括为"一体化""社会化"和"精准化"三大目标。

  二、美国公共外交一体化

  美国公共外交一体化趋势涵盖三个层次:资源整合、理念提升和战略协调。

  资源整合:美国的目标是建立跨部门的"战略传播办公室"(简称OSC)。该办公室将直属美国总统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美国(白宫、政府和军方)的公共外交。目前负责公共外交和公共事务的副国务卿的大部分职责将划给"战略传播办公室"主任。

  理念提升:公共外交是软实力的重要成分,是国际对话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工具。专家建议,公共外交的首要任务不是自我营销,而是摧毁对方的意识形态,粉碎对方政策与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而影响目标国家民众的认知。

  战略协调:美国负责公共外交的前任副国务卿格拉斯曼说,意识形态博弈的三大武器是言语、行为和画面。他说,美国将继续运用传统的公共外交工具——教育与文化交流、私人与官方间的政策建议与信息交流,包括私有企业和媒体的对外传播。

  3. 美国公共外交社会化

  美国官方认为,在公共外交方面,单纯依赖政府资源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希拉里大力推行"全民外交"和"互联网外交"。美国主流舆论要求美国的工商、慈善、宗教、传媒、教育、文化、NGO乃至普通公民都肩负起外交使命。

  美国人相信,非官方组织比官方组织更容易赢得国际民众的信任。当然,要提高说服力,首先要真实、可信。同时要"在信息之外做文章",推行"善行外交"(diplomacy of deeds),与核心人物交朋友,树立良好的口碑。

  美国负责公共外交的现任副国务卿朱迪思麦克黑尔夫人说,公共外交不是宣传竞赛,而是关系竞赛。她一直强调建立战略同盟的重要性。格拉斯曼也说过,公共外交的任务之一就是培育、支持、鼓励目标国家的非美国力量。

  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作用。早在2007年底,美国官方智库"东西中心"主席Charles E. Morrison和高级研究员Peter A. Petri就共同建议,美国在处理与亚太国家关系时,应该进一步整合非政府力量。

  美国政府正大力开发社交媒体在国际政治中的潜力。今年5月1日,白宫同时在社交网站MySpace、facebook、微博客网站Twitter上开设网页。现在白宫和国务院官方网站的首页就有他们在社交性网站的网页链接。美国专家称之为"公共外交2.0"。

  四、美国公共外交精准化

  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家建议用"战略传播"代替"公共外交",因为战略传播更能准确地描述此类国家行为的目标和内涵。公共外交并非简单的国际公关和广告。美国人现在倾向于使用"思想战"(war of ideas)来描述国际间的意识形态博弈。

  美国人格外重视对"信息影响模式"的研究,对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深入探索。在操作层次上,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国家为目标单位的粗放式传播,而采用国家和地区相结合的分众传播策略。对外传播不仅要真实、可信,还要及时。

  无论是战略还是战术层面,美国的公共外交在计划制订、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上都以科研为依据,根据项目性质确立效果评估体系,精细化程度很高。美国各方对受众的研究数据是共享的。总之,美国公共外交的科学性、协同性正在迅速提高。

  (《中国智库》2009年8月14日首发,作者系海南大学传播学研究中心任主任、副教授)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刘以栋:期货交易基金的延期效应

  我的一位朋友在石油40美元一桶的时候买了石油交易基金USO.当油价涨到60美元一桶的时候,他的投资回报不是50%,而是30%左右。他感到很困惑,所以我们就聊到期货(Futures)交易基金(ETF)的延期效应(Contango Effect).我在这里归纳一下我们的讨论结果。因为我不是做期货交易的,所以不到的地方还请有关专家指正。

  现在市场上有许多基于期货合同方面的交易基金,USO就是其中的一种。期货交易基金虽然可以象股票那样买卖,但其基础却是期货合同。既然是期货合同,那么就有合同期限和合同价格问题。如果未来期货合同价格曲线是上升的,那么就有延期效应;如果是下降的,则有逆向效应(backwardation).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期货合同的价格在上升,并且每个月的期货合同价格都不同。我们平常所讲的石油价格,通常指的是当前这个月的期货合同价格,简称现货价格(Spot Price)。许多期货方面的交易基金,都是买的近期的期货合同,当月合同快到期时,就把它关掉(Cash Settle, 当然可能赚,也可能赔),再去买下个月的期货合同。这个向前滚动过程叫翻转(Roll Over).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假定石油价格曲线从现在开始就停止不动,那么现在买石油的成本就是72.2美元一桶。等我们把期货合同翻转到明年六月份时,我们的成本则变成77.5美元一桶。如果明年六月的石油现货价格(Spot Price) 到时处于72.2 和77.5之间,那么我们可能就会赔钱,即使那时油价可能比我们现在买石油的价格高。事实上,油价不可能停止不动,所以我们购买石油期货方面的交易基金时,投资回报跟未来期货合同价格(Futures Price)的及其上升幅度(Slope),未来石油现货价格(Future Spot Price)和基金经理的翻转技巧等因素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市场现货价格的变化。

  因为货物储备成本和物品生产周期等诸多因素,未来期货价格是变化不定的。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对某一种大宗商品可能有深入研究,在特定的环境下可以取得很高的投资回报。对大部分普通投资人,长期投资还是避开期货方面的投资比较好。前几年中国在新加坡航空油期货方面就赔了大约五亿美元,去年中国有关部门在石油期货方面可能也不少赔钱。今年年初石油价格低于四十块钱一桶时,华尔街的一些大公司就租油轮储备石油,然后在期货市场上出卖远期合同套利。那时就有美林的分析师出来讲,油价要跌到二十几美元一桶,让人难免不怀疑华尔街的一些人到底是水平差还是人品有问题。

  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人,大宗商品方面的投资最好还是以购买这方面的股票交易基金为主。最近,巴隆杂志(Barron's) 也推荐了几个大宗商品方面的交易基金,我把它们顺便引用在这里,大家可以在股票市场下跌时考虑积累这方面的交易基金。黄金方面可买金矿方面的交易基金GDX;石油方面可买石油公司的交易基金如XLE,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可以考虑买石油服务公司方面的交易基金如OIH和IEO;工业金属矿产方面可买XME,当然,三大铁矿公司 (BHP,RTP和VALE) 每一个都很大,股价低时也可考虑积累。大宗商品方面投资的理论在于,如果经济复苏,那么未来需求将会推高大宗商品价格;如果经济继续下跌,那么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大量发行的美元将会推高大宗商品价格。

  过去几个月世界各地的股票都涨了不少。我个人认为,除非你做短期投机交易,这个时候没有必要去追长。如果你想做大宗商品方面的长期投资,那么可以等到股指从现在水平下跌10%以后再买。2000年的股市下跌持续了两年多,现在股指从2007高点到今年三月份才跌了一年半时间,而这次经济危机比上一次严重得多,所以很难想象美国股市从现在开始就会一路向上。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肖寒: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 、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2].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3]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但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直接民主的体现。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下民主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

  (二)、英国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部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10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它由12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4].

  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1948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

  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要好。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下降。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17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但是在多数国家内,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国家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5] 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 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没落下去。

  (三)、美国

  陪审制度的宪法保障现代的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5人,最多的23人。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作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很多的亲英派人士被大陪审团以"叛国罪"起诉。

  正是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如此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大陪审团的调查和起诉为前提条件,即任何人都不应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罪或其他重罪而接受审判,除非有大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或起诉书为据。[6]

  然而,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反对者认为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旧习俗",不符合"进步时代"的要求;而且大陪审团调查案件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美国的一些州开始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这些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西南部。尽管这些州大多在法律上仍然保留了有关大陪审团的规定,但是大陪审团在实践中已然名存实亡了。美国东部和北部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例如, 1972年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和1998年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在案件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美国,小陪审团的发展历程并不像大陪审团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明显的大起大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候就广泛采用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把小陪审团写进了于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则规定在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时,20美元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在那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十分钟爱。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7]

  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对陪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巩固了陪审制度,这些改革一是把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裁决的传统原则改为多数通过;二是对陪审团不能胜任.的复杂的案件,不实行陪审制。所以,陪审制度仍然是美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和联邦民诉规则第38条的规定,对普通法的诉讼案件当然适用陪审审判,而对衡平法的诉讼案件则不采用陪审审判。至于具体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审理,在当事人接到最后诉答文书后10内向法院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要求书,由法院裁量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就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成为陪审制度生存的良好环境,多种族的人口构成需要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

  (四)、法国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制度的发展变化也与英国和美国有很大差异。公元5世纪末,灭亡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当时日耳曼诸王国中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由于其社会制度是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日耳曼氏族制度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其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混合体。其特征之一就是冠以法院名称的民众集体审判。当时法兰克王国的审判机关称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但二者实际上就是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审判的时候,法院管辖区内的所有自由民都要参加。审判由郡长或百户长主持,但是由所有参加审判的民众共同查问案情和做出裁决。

  公元8世纪末,查理大帝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这种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权力的王室法院。然而,查理大帝的努力并未能阻止地方封建势力的增长。王室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公元81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三个王国,其中的法兰西王国逐渐壮大并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代表。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包括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法兰克王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是宣誓陈述、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到了法兰西王国之后,王室法院首先放弃了这种传统的主动调查案件,传讯被告人和证人,而且以刑讯问案作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13世纪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海盗的打击,又把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扩展到各地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而且开始派国王代表到全国各地去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些国王代表后来就成为同时握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察官。可以说,陪审制度、陪审团根本没有必要,专断的审判是和陪审制度格格不入的。

  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给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人士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很符合法国革命的精神。1790年,法国制宪会议决定用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代替自己的检察官起诉制度。1791年颁布的《刑法典草案》开始正式实施控告陪审团制度。于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起诉职责都落到了由8名当地居民组成的控告陪审团肩上。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一名法官的领导下工作。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只能听取控告人和控告方证人的陈述,并审查有关指控的文字材料,然后秘密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认为应该起诉,便发出逮捕令,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来,法律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控告陪审团不再听取控告方的陈述,仅根据控告的文字材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不过,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控告方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于是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808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了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1811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1791年到1811年,法国引进英国的陪审制度以失败告终,但是法国人并非一无所获,因为他们在抛弃英国式大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员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做出判决。为了与英美式的陪审团相区别,有人称之为"陪审官"或"陪审法官"。虽然这种陪审制度自20世纪以来不断衰减,但是它一直被保留到今天。

  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 其他各省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有500名的;也有160名至240名的。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8]法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继续生存、发展。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被采用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把陪审制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陪审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国家里,陪审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行陪审制度可以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制度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普选权,而陪审制度也同公民的普选权一样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普选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陪审制度可以让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效地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法官秉公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 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都很密切,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性的养成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养成公民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事、做事公道的习惯。因为如果陪审员不公正,他们就会害怕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为诉讼对象,别人来陪审他也会不公正。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地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成为一所巨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学校,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法律权力的最佳途径,把民主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各阶层。[9]

  实行陪审制度是贯彻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必要制度设置。司法程序是否公开是近代法治社会与近代以前法治社会的分界线之一。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的确立,是对旧时代秘密审判制度的否定,是司法民主原则的奠基石。司法程序公开,就是要保证司法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它标志着司法民主和司法正义的产生和实现。由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就不可能徇私枉法,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司法民主原则要求给当事人以充分表达自己请求和意见的公平机会,而裁判者要认真、严肃、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分析证据,慎重适用法律,形成公正的裁判。司法民主原则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陪审制度实现公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因此,陪审制度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

  (二)、陪审制和参审制

  谈到中国的陪审制,不得不说到参审制。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就是参审制。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在德国、法国等国家,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审判庭模式,我国有不少学者称为"参审制"或"混合陪审制",以区别普通法系的陪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其在性质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有区别的。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性质、功能、内涵、意义等截然不同。中国的陪审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陪审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司法;中国的陪审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还扩大了司法民主,可以实现一定的权力监督;中国的陪审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存在的,由党来领导,它体现的思想内容以党的基本政策为依据。

  参审制即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制度。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陪审人员的产生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任意选择的;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是由基层议会选举或者由联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任命的。

  第二,在权限上,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而参审员对事实、法律都有决定权。

  第三,在身份和地位上,陪审团成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通常不涉及案件具体的法律问题,仅对事实问题做出独立判断;而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与参加审判的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在具体操作上,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位上,庭审中只能静坐,不能发问;而参审员与法官并肩而坐,庭审时可以发问;陪审团裁决时法官判决的前提,而参审员则与法官共同裁决。

  三、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和现状

  (一)、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设想,但是未能得到实施。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在国民党统治中国期间,陪审制度同其他许多写在纸上的制度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一个有特色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10]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的迫害,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虽然那一特殊时期的"法院"在所谓的"审判"中也请一些甚至很多群众参加,但是那种作法与陪审制度绝难同日而语。l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1]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但是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上述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可以说,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它受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也较深。

  (二)、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陪审制度,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

  1.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但是现在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对于涉及到专业性强的疑难问题,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来担任陪审员是有很大好处的,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不能保证陪审时间。因为这些陪审员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担任陪审员毕竟不是主要工作,从而影响开庭的时间,影响了办案效率。而且,作为陪审员的专家意见与作为证人的专家意见效果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有着重要影响。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12]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就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13]这样造成了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上数量相差较大,也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14]

  4.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力,但是现有的陪审员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能力。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经验,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或者同意法官的意见,或者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问题,陪审员同样存在,对法官应当予以规范,对陪审员也应当予以严格规范,因为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如果陪审员违反了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因此应当在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另外,陪审员的待遇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如果有工资还好些,可以让单位继续保留其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没有工资收人的话,问题就难以解决。

  5.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四、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及其完善

  (一)、中国陪审制度的意义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审判的民主制。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方式的民主性不仅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民主性的要求,落实审判民主需要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3.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15]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促使司法制度更加民主而且更加有效。并且,公民参与审判过程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应然体现。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增强法制意识的途径。

  5.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应当是当前司法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点。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法院内部上级领导的干预。因为一般的公民与这些"上级"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必担心行政上级的压力和自身的升迁问题。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做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做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做出为由,而抵制外来的干预。这样就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对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有一种保障作用。

  6.陪审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也同样如此。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能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但司法的独立性必须有司法的民主性与之配套。这就是说,法官应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但同时应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民主监督。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 这种监督十分必要,一方面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通过民众的参与,也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黑箱作业"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因为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16]

  7.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当中去,必然就需求陪审员多接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这样就在陪审员了解具体案件的 审判裁决过程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水平。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司法审判活动会非常生动地将普法活动开展下去,并十分有效地促进国家的整个法治水平的提高 .

  (二)、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1.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程序。

  法律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选举任命程序和方法只字未提。如何选举人民陪审员?由谁选举,如何确定候选人任期是多少?由谁任命?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是多少?由谁管理?不能履行职责或做出与人民陪审员称号不相称的事如何罢免? 都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许多问题都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其他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从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完善程序制度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陪审员、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适用于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制主要适用于一审案件,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不仅是因为陪审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同时也因为陪审制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其作用更多的体现在对事实的审理方面。然而,由于该法并没有规定哪些案件应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哪些案件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在实践中,是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完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审案件是否都实行陪审制,也是值得研究的。从目前全国每年近三百万一审案件的数量来看,如果都要通过陪审制进行审理,需要配备近一百万陪审员,以目前法院的有限经费是难以承担的。更何况一审案件中大量的简易的民事经济案件也不需要实行陪审,否则不符合效率原则。哪些一审案件应当适用陪审,许多学者主张应由法律做出明确限定。我认为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陪审的一审案件不一定妥当,法律做出这种限定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法律即使做出了限定,但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并不希望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如果为当事人强加陪审员,也不符合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是否应当采取陪审制,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这就是说,是否实行陪审制,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程序权利。陪审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使当事人享有要求受到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的权利,从而维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要求陪审则应当实行陪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则法院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从原则上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陪审,便应当采取陪审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不愿实行陪审制,则法院不能硬性要求实行陪审。如果仅有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实行陪审制也不应当采取陪审的方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接受陪审员的陪审情况下,才能充分显示程序的公正,并使司法审判机构更具有权威性。[17]

  2,关于陪审员的选任。

  首先陪审员应由法院进行挑选,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候选人名单,最后获得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成为正式的陪审员。有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员应采取选举制和特邀制相结合,一部分陪审员可由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分别聘请具有各自专业的人员和技术特长的公民担任陪审员,从而以人民陪审员的一技之长来弥补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不足。这种强调陪审员的素质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如果不重视人大的选举,则是不妥当的。因为陪审员要行使审判权,必须经过人大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如果由法官随意指定陪审员,则其指定的陪审员并不具有合法性。法院自身无权决定与他人分享审判权。尤其是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合议庭的职权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更为重大,绝不可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陪审员,否则,办案人员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以及自己的亲疏关系来选择陪审员,从而不利于实现程序的公正和裁判的公正。

  陪审员的选择一定要强调素质和质量,应尽可能的吸收一些懂法律或具有各项专门知识(如科技、管理等知识)的人才担任陪审员。当然,陪审员不一定必须具备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因为在特定的案件中,如果涉及特殊的技术和知识,法院可以聘请专家作为证人和鉴定人,不一定必须要聘请到具有某种特殊知识的专家作陪审员。陪审员的数目不在多而在于精。陪审员素质提高了,即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相互配合地工作,并可弥补法官在某些方面知识的不足,适当改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可以因陪审员素质的提高,而使陪审员有能力参与审判活动并增强对审判活动的热情和兴趣。

  陪审员应当经过一定时期后进行更换。目前许多法院的陪审员往往不是因陪审某个具体案件才到法院执行职务,而是长期借调到法院工作,有的甚至担任陪审员长达十年或二十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员专业户。陪审员长期不更换既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陪审,也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而体现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陪审员原则上只能任期一届(四到五年)。[18]

  3.完善陪审制度的具体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得以存在与建立的,立法上本身就呈现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应当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与完善之根源,在宪法至上的原则下,从宏观上体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的陪审制可望得到高度的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在我国产生之初到现在 ,作为人民直接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有效形式,被1954年《宪法》确认至今也已有五十年的历史,但是仅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或相关的法律条例,该决定通过立法形式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规定,从立法上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使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有法可依,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规定。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gt;的决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宪法上的直接依据,但宪法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仍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主权在民的理念,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已经注意到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不难看出,陪审制度及陪审员的法律依据较少,可以对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进行修订,进行某些条款的补充规定,或是进行单项立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更为系统,让人民陪审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

  4.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

  陪审员不是职业的法官,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 保证司法民主,保证审判公正。

  5.特邀陪审员问题。

  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要成为各种行业的专家不可能,也不现实,所以根据某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审理需要,现在不少法院特邀一些专家、学者担任兼职陪审员。这类陪审员与参与正常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办法应有所不同,但现在执行也不一致,缺乏严肃性。[19]特邀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没有立法依据,需要立法上的确认。也需要更充分的司法实践来证明。聘请一些素质较高的特邀陪审员,起参加审理应当是有限的,否则就对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效率造成影响。要把握好特邀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之间的"度",使其更好的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影响到正常的审判。

  6.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支付的陪审费也偏低,此种状况不利于吸引陪审员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为此,应当尽快提高陪审员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此外,人民法院也应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以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为陪审员更好的参与陪审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视和支持,而且更有效在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参与率,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社会效果、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利的。此外,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

  结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表明了对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决心。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结束后,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但是绝不能说明它的存在没有意义。只要各方努力,就能真正认识到陪审制度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自身的特点,吸收国外的优点,扬长补短,让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发出新芽。让我们努力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特点和法律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9页。

  [2]顾准:《希腊城邦制度》,贵州人民出版社,第172页。

  [3]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一期,第133页。

  [4]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5]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第21页。

  [6]、[7]《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45、152页。

  [8]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第172页。

  [9]曹文振:《 陪审制度的功效与借鉴》摘自中国法院网。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一编,第20、21页。

  [12]龙宗智:《中国陪审制出路何在》, 摘自正义网。

  [13]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第31—32页。

  [14]程雷:《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思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第26页。

  [15]房保国:《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上海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0页。

  [16]李春达:《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浦东审判》,1999年第4期。第18页。

  [17]李学宽:《陪审制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9年会论文。第4页。

  [18]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功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11页。

  [19]彭万林,《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自上海东方网。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

姚文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老子哲学

  按:在笔者的不少文章中都包含并明确表达了一个观点,这就是:老子哲学具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重要地位。其伟大的理论建树,令一切古今中外的大哲学家们相形见拙、暗然失色。阐明了老子哲学"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既独立于"自然"、"社会"之上,而又能认识和解释"自然"、"社会"。这就是黑格尔想要寻找但又未能找到的"绝对精神"。然而,对此,早在三千年前,却被老子抽象而具体的概括了出来。

  一、"柔弱"与"刚强"哲学是老子的独创

  老子哲学的总体思想,是对"道"的具体而抽象认识的结果。其间,明确了"道"的三个层次,和三种存在形式,从而老子对"道"赋予了根本的哲学意义。

  老子说:"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这句话中,老子明明白白的揭示出了三种"道"的存在:

  一是"王道"。是为低层次。其中,"人"即"王",就是指的"王道",即"为王之道"。

  二是"天地之道"。是为中层次。其中,"地"、"天",在老子看来,"地"和"天"虽为两"大",但它们都是人和万物赖以生存、活动的环境和基础,不可分割。故其间的"道",即如老子所说的"地法天,天法道",这就是指的人和万物的"生存、发展之道"。

  那么,进一步看,老子的"天地之道"究竟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这就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所揭示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

  对此,老子在《道德经》中开宗明义就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在这句话的"道可道"中,前一个"道"指的是"规律",而后一个"道"指的是"论证",或者是"说明"。后面的"名可名"也如此。故对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能够通过"物{或"悟"}理"的方法而可以说明、证明的规律,它就不是一般性的规律,而是特殊性的规律。这样,联系上下文和《道德经》思想中心,就可以清楚的看出,老子开门见山的就揭示出了两大规律,这就是:"刚强胜柔弱"的普遍规律,和"柔弱胜刚强"的特殊规律。关于此,笔者在《破译"道德经"秘密的一把钥匙》一文中已经阐明,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是"自然之道"。是为高层次。其中,老子这里所说的"自然",绝非纯粹的自然,而是指的万事万物的"本源"观,即指的就是"自然之道",也就是"阴阳及其变化之道"。在老子看来,万事万物都归结为"阴"、"阳",都是由"阴"和"阳"的交合而形成、交合而变化的。对此,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又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些,就是老子对"阴阳及其变化之道"的明确表述。

  当然,事物的本源是否能够用"阴阳"来解释?对此问题,目前的科学正在给予证明,但是,就"阴阳辩证法"的理性精神来看,早就被历史所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目前学术界将老子这个"自然"仅仅理解为"纯粹的自然",而附会"天人合一"之类。这完全是片面的、错误的。而且,也有以"玄"而概括之的,这当然更是错误的。

  而对于这三种"道"的关系,老子认为,"王道"是受制于"天地之道"的;而"天地之道"则是受制于"自然之道"的。

  在老子所揭示的这三种"道"之中,"王道"和"阴阳及其变化之道"古已有之,而"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则是老子的伟大创造和建树。

  二、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来源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来源是批判的发展了先秦"阴阳"哲学,和批判的发展了"王道"思想而形成的。

  先看,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是对先秦阴阳哲学批判和发展的结果。

  在老子之前,中国先秦就有了"阴阳"及其"变化"哲学。商周时期,《周易》的出现,则把"阴阳" 及其"变化"认识加以了具体化。

  《易经》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抽象出阴(ˉˉ)阳(—)两个基本范畴。其中阳代表积极、进取等阳性特征和具有这些特征的事物;阴代表消极、退守等阴性特征和具有这些特征的事物。并又在自然界中选取了如"天、地、雷、火、风、泽、水、山"之谓"八卦",和"金、木、水、火、土"之谓"五行"来具体说明和解释世界。并认为世界就是在归根于阴阳这两种对抗性的物质势力运动推移之下滋生着、发展着。

  然而,老子虽然吸收了《周易》的"阴阳"及其"变化"思想,也讲"阴阳"及其"变化",但是,老子不是用"天、地、雷、火、风、泽、水、山",或者"金、木、水、火、土"来认识"阴阳"和解释世界,而是用"柔弱"和"刚强"来认识"阴阳"和解释世界。从而发展了中国先秦"阴阳"及其"变化"的哲学。

  为什么老子会用"柔弱"和"刚强"来取代"天、地、雷、火、风、泽、水、山"和"金、木、水、火、土"呢?

  究其原因,在老子看来,就是它们没有达到与"阴阳"观相匹配的哲学抽象。而老子的"柔弱"和"刚强"则全面的准确的具体的反映出了"阴" 与"阳"的哲学抽象。因为,本质上,"柔弱",就归结为"阴",而"刚强",则归结为"阳"。

  由此可见,老子的"柔弱"与"刚强"哲学,吸收了先秦,特别是《周易》的"阴阳"及其"变化"的哲学思想,同时,又是批判"天、地、雷、火、风、泽、水、山"这"八卦"和"金、木、水、火、土"这"五行"思想的结果。

  可见,在这里,老子的哲学本体观与中国先秦的哲学本体观走在了一起,并有机的统一在了一起。

  后看,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是对"王道"思想批判和发展的结果。

  "王道"是什么?"王道"就是"为王之道"。它表现为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在西周时期,其"王道"的主要规范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从中可见,制约西周"王道"的根本在于"天"。然而,"天",只不过就是一种虚无的想象而已,是人们对自然力敬畏的一种思想表现。因此,"天"根本就不存在,根本就不能够对"王道"有所"制约"。故尔,实际上,"天"的意志就成了"王"的意志。由此,便产生了专制和独裁。而为了维护"天子"的统治,和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于是西周"王道"提出了"德",用以统治者"自律",以保障"民得"。这样,西周"王道"就充满了"自律"与"民得"之间的不息的尖锐的矛盾和斗争。

  那么,如何制约"王道"呢?

  对此,老子揭示出了"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

  因为,在老子看来,一方面,"王"、"统治者",以及统治者意志所赖以的物质基础等等,可以抽象为"刚强",它归结为"阳",而"百姓"、"被统治者",可以抽象为"柔弱",归结为"阴"。从中反映出了"刚强"与"柔弱"的哲学关系。在老子看来,一部社会历史,就是统治者的"王道"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刚强胜柔弱"的历史。从中可见,"王道"是受制于"刚强胜柔弱"规律的。

  但是,另一方面,老子从西周厉王时期的"国人暴动"中看到了百姓推翻"天子"的巨大作用和力量,这就为"柔弱胜刚强"提供了社会实证。与此同时,老子从西周厉王时期的"共和行政"之中看到了"契约"的巨大作用和影响,从而形成了"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思想,这也为"柔弱胜刚强"提供了社会实证。这样,老子认为,"柔弱胜刚强"乃是自然、社会中的特殊规律。从中可见,在一定条件下,"王道"也受制于"柔弱胜刚强"规律。

  因此,在老子看来,"王道"不是受制于"天",而是受制于"刚强胜柔弱,以及柔弱胜刚强"规律的。

  基于此,在老子看来,要克服和解决"自律"与"民得"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和谐共处,实现社会安定,就必须改变"王道"所赖以的"霸道"、"暴政",实行"德治", 即"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而老子这种以"德治"对"王道"的批判,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老子基于对"柔弱胜刚强"之"条件"的认识之结果。

  可见,老子的"刚强胜柔弱,以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是以社会史实为实证,并在研究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之中,继承了先秦的"阴阳"哲学之精华,进一步发展了"阴阳辩证法", 并在此基础上,以之批判"王道"思想的结果。

  三、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内核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理论核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刚强"可以变"柔弱","柔弱"可以变"刚强";另一方面,"刚强"胜"柔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柔弱"胜"刚强"则是相对的,需要条件的。

  那么,"柔弱"胜"刚强"的"条件"是什么呢?

  归纳起来,就是老子所揭示出的一系列的哲学范畴,即"阴阳"观、"无极太极"观、"有无"观、"动静"观、"虚实"观等等,及其它们内在的"变化"法则。

  而老子所揭示出的诸如"正奇"、"攻守"、"进退",及其"高低"、"大小"、"长短"、"刚柔"、"强弱"、"快慢"、"轻重"等等则构成了老子上述认识的具体表象和具体形式。

  在老子看来,只有清楚的把握好了这些范畴,和它们的"变化"规律,这就为"柔弱胜刚强"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基于此,就能在"柔弱"与"刚强"对比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就能做到"柔弱"战胜"刚强"。

  进一步看,为什么在一定条件下"柔弱"可以战胜"刚强"?

  这主要在于,老子"柔弱"胜"刚强"的"条件"的运用,使得对自然、社会不仅能够做到"可感"、"可知",而且能够做到"可为"。

  具体的说,要对自然、社会事物的认识要做到可感、可知,和可为,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而老子"条件"中的"有"、"动"、"实"三位一体的统一,就正表现出了对构成的一个"具体的事物"的具体认识。因为,其中,"有",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动",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运动方式:"实",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形态和形式。由此,则决定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立场和态度。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老子的对"阴阳"、"无极太极"、"有无"、"动静"、"虚实"的"变化法则"的把握,就能够做到对事物的认识不仅"可感"、"可知",而且"可为"。

  其原因有三:

  一是"阳"、"太极"、"有"、"动"、"实"本身是可感、可知的。

  二是"阴"、"无极"、"无"、"静"、"虚",从表面看来,它们不可感、不可知,但是,一当将它们分别置于"阳"、"太极"、"有"、"动"、"实"的"对立面"的时候,并置于老子的即如"相反相成"、"物极必反"等等"变化法则"之中去认识的时候,这样,就可以"预知"到"阴"、"无极"、"无"、"静"、"虚"的变化动向,进而做到对其可感、可知。

  三是正是在对"阳"与"阴"、"太极"与"无极"、"有"与"无"、"动"与"静"、"实"与"虚"的"可感"和"可知"的基础上,就能够进一步做到"可为"。

  正是如此,老子"柔弱胜刚强"哲学及其"条件"就建立在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从而既体现出了哲学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又体现出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四、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适用范围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即"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适用范围在于:它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

  其原因如下:

  第一、它是联系"自然之道"与"王道"的桥梁和枢纽,从而具有承上启下的重大作用,并对"王道"的变化和发展具有根本的制约作用。

  从承上来看,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来源于"自然之道",即"阴阳及其变化之道"。

  因为,一方面,"刚强"归结为"阳",而"柔弱"归结为"阴",其结果,对"刚强"与"柔弱"的认识实质上就是对"阴阳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刚强"与"柔弱"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故既然有"刚强胜柔弱",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也就有"柔弱胜刚强"。这样,对"刚强胜柔弱"与"柔弱胜刚强"的认识实质上又是对"阴阳辩证法"的认识。

  正是如此,才产生了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其"法"于"自然之道",即"阴阳及其变化之道"的思想。

  从启下来看,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制约着"王道"。其制约的根本要求,就是要"为王之道"不能以"刚强"自居,而要看到"柔弱"潜在的巨大反抗力量和影响,自觉实施"德治",做到顺应民心,以实现社会的和谐推进。

  正是如此,才产生了老子的"王道",其"法"于"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思想。

  因此,"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种中介、枢纽作用使得它对社会,特别是"王道"的变化和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

  不独于此。

  "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甚至还能对人自身的生命的变化历程,比如老子所说的"柔脆"、"刚盛"、"枯槁",以及诸如"生、老、病、死",等等,作出解释。

  第二、"柔弱"与"刚强"作为一种理论的抽象,它普遍的存在于自然界。因此,"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也制约着"自然"。也就是说,它能够说明和解释普遍的自然现象。

  所以,"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

  这里,举一个综合性的例子,给予直观的说明:在"人"与"洪水"之间,无疑的,"人"表现为"柔弱",而"洪水"表现为"刚强",因此,这时"洪水"与"人"相比,就应了"刚强胜柔弱"。但是,如果在"人"与"洪水"之间,当"人"以土挡水,或者修堤筑堰以引导洪水,等等,就能战胜"洪水",这时,就应了"柔弱胜刚强"。

  可见,"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是贯穿于社会,同时,也是贯穿于自然的。

  老子哲学是仅见的。

  这因为,在有着发达的科学成果的今天,迄今还没有如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样一种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的理论和观点,由此,则表现出了老子"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唯一性"。

  如何认识这种"唯一性"?

  对此,这里通过比较来给予说明。

  比如:自然科学。

  先就当今的数学、物理、化学来看,在这些学科之中,至今所揭示出来的"规律"不少,诸如有牛顿三定律、阿基米德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勾股定理等等。这些都是对"天地自然"某一方面的"规律"的揭示。是正确的。但是,却不能用以完整、准确的认识和解释"人类社会"。虽然有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等等,能够蒙胧的解释和说明某些社会现象,但是却不能根本正确的认识"社会",以及"人类"本身。

  再就当今的生物学来看,其中的"进化论",它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就从"生物"和"人类"进化的层面蒙胧的反映出了老子的"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思想。虽然如此,但是,却根本不能够,或者说,根本不能够完整、准确的认识和解释人所构成的"社会"及其"本质"。

  可见,在现有的自然科学中,没有既能正确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同时又能正确解释和说明"天地自然"的理论,或者"定理"和"定律"。

  比如,社会科学。

  当今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美学、历史学等等,尽管有着诸如"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价值规律"、"战争是政治的继续"、"真、善、美"等等这些理论及"定理"、"定律",但是,从这些理论及"定理"、"定律"的适用性来说,能够用以去认识和解释"天地自然"吗?这根本就不可能。

  比如,哲学。

  其中,今天的"人本主义"、"伦理学"、"现象学"等等,显而易见,它们最多只能用于"社会"和"人类",但是,却同样不能够用以解释和说明"天地自然"。

  其中,"宗教哲学"虽然可以,但它不免使人陷入迷信和迷途。

  倒是今天的"实践论"和"逻辑学",它们虽然能够把"天地自然"和"人类社会"统一起来,但是,就目前的理论造诣来说,则缺乏一定的理论根基。

  至于今天的"精神"与"物质"观、"意识"与"存在"观,因为它们仅仅归结为"本体"观,故其可以指导"认识论"、"方法论",却不能替代"认识论"、"方法论"。也就是说,在这"本体"观与认识对象之间,它们缺少如老子所揭示的那样一个"中介"环节。而这个"中介"环节也就正是"实践论"、"逻辑学"它们缺乏一定的理论根基之问题所在。而且,实际上,"精神"与"物质"观、"意识"与"存在"观则都是可以用"阴阳"观、"无极太极"观,及其"变化"观给予说明的。

  可见,从今天的社会、自然科学来看,迄今为止,既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自然"同时又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社会"的理论,或者"定理"和"定律"。正是如此,老子的"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则成为了唯一。

  当今,对于如上所述的"理论根基的缺失",哲学家们一直就在寻找。比如,黑格尔就找到了一种"绝对精神"。虽然,"绝对精神"能够将"天地自然"和"人类社会"统一在一起,但其抽象得与"自然"、"社会"相距太远而与"神"走到了一起,并使得人们胡里胡涂,导致出了不少的思想混乱。

  其实,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其既独立于"社会"、"自然"之上,而又能认识和解释"社会"、"自然",这种理论,就是黑格尔苦苦想要寻找的东西。然而,对此,早在三千年前,却被老子找到了。

  五、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理论意义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即"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具有划时代的重大的理论意义。

  对此,概括如下:

  第一、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重视"刚强胜柔弱",但更重视"柔弱胜刚强"。

  老子重视"柔弱胜刚强",则表现为高度重视柔弱胜刚强的"条件"。老子研究这些"条件"。对此,老子创造性的提出了一系列的哲学范畴。这些条件的形成和运用,就使得对社会、对自然的"可感"、"可知",和"可为"成为了可能,这就为"柔弱"战胜"刚强"奠定了基础。由此,体现出了老子的哲学,不仅在于认识和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从而表现出了积极进取的,具有科学性的、创造性的、革命性的哲学本质。

  第二、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厚的"实践观"的思想。

  老子特别重视"柔弱胜刚强"的"条件"之结果,从而使之突现出了大写的"人",以及"人"的重要作用。而这种"人"的作用,就把人的活动与人所处的环境连在一起了,也就贯穿了"主观"与"客观"的联系过程。而这个过程,就表现为人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从中,就能够使人在社会活动中发挥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在历史发展中的"历史主动性"。

  第三、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阶级观"的思想。

  一当将"刚强"与"柔弱"观用以去认识社会的时候,就一眼看出,在"刚强"与"柔弱"之间,充满着矛盾和斗争。由此,老子揭示出了社会"武、戈不息",和"以武制武"、"止戈为武"的社会本质。由此,反映出了老子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思想。

  老子这种"刚强"与"柔弱"的思想,毋宁说是对社会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原始认识",倒不如说是对社会阶级和阶级矛盾的深刻的"哲学概括"。这种概括,避免出现了"抽象人性"的错误。可见,老子的哲学完全把人视为活生生的、具体的、社会的人,即阶级的人,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

  第四、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统一的思想。

  对于"刚强胜柔弱"来说,无疑的,它就是"绝对真理"。而"柔弱胜刚强"呢?由于它是由无数的"条件"而形成的,故每一个"条件"都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真理"。也就说,"柔弱胜刚强"它是由无数个"相对真理"的集合而完成的。而完成的结果,则导致了新的"刚强胜柔弱"出现。正是如此,老子的哲学反映出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

  第五、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否定之否定观"的思想。

  如上所述,老子的"柔弱胜刚强"的最终实现,也是依靠了"刚强胜柔弱"来完成的。因此,这个过程概括为:刚强胜柔弱——柔弱胜刚强——{新}刚强胜柔弱。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如果说,"刚强胜柔弱"为"正",那么,"柔弱胜刚强"则为"反",以此而出现的新的"刚强胜柔弱"则为"合"。可见,这个过程完全表现出了"正、反,合"的逻辑过程。其中,后一个"刚强胜柔弱"已经完全不是前一个"刚强胜柔弱"了,而是对前一个"刚强胜柔弱"的否定。由此,体现出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哲学内蕴。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种哲学思想,完全可以把现代自然和社会的各种科学的理论,包括定理和定律、原则和法则等等统率起来,以之解决自然和社会科学中的矛盾和问题,从而成为不断推动自然和社会科学向前发展的重要的思想武器。这点,正是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现实的、直接的意义。

  所以,老子哲学在世界人类思想史上占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重要地位。其伟大的理论建树,令一切古今中外的大哲学家们,包括黑格尔、费尔巴哈等等,都会相形见拙、暗然失色。

  "东方无哲学"论,可以休矣!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com ] 电子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