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

Fwd: 郭五洲的信.


此事解决,除了公开有何正道可行?

 

----关于尝试公开途径解决解决我们政法委执法督查职能我遇到发现的利令智昏的无能问题的努力信。

 

人痛改前非的力量源于勇气。勇气源于知耻。而知耻,源于有知觉。可遇上人一时,利令智昏而惑于财色,而丧失知觉该咋办?

 

  我和家人的“受法律保护”,自然需要得到“法律化身”的政法干部们的执法督查职能如常发挥地保护,可他们表现出对事的认识却是片面感觉,且还折射出了自己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站在对方立场的情况下,才好意思说出口的“觉得赔偿太高!”的真相。如站在我的立场,通常也相应又会是“觉得赔偿低!”的,都不是站在公正立场。比如,当听我陈述完的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过程的“能拖则拖,拖不成则耍无赖”的种种“拖”的情况后的某律师事务所的三位接访律师,都曾不约而同地说道:“30万?就是300万也不值得呀!”(他们开始可能是得到某些指令,企图说服我不要继续上访,为了证明不值得而切入话题的)因为,站在公正立场关注的赔偿之事,应当是:依据依法“查清(算准)”对方所欠的工资报酬数额,和拖欠工资的天数共两个事实相乘,然后,再将相乘所得出的数与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条约规定的拖欠工资每一天百分之一的损害赔偿比率相乘,计算得出赔偿数额,是否符合事实和计算规则的问 题。而违背事实或计算有误,才会导致“提高或降低赔偿数额”的事发生。如果是故意干的,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了,是要监督法官及时纠正。此外,对任何站在公正立场的第三方,所谓的“赔偿”其实只是一定数额的财产支配权,从一个劳动争议当事人帐上,转移到另一个与自己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帐上去的事,对国家和任何他人财产数额没有增减变化而无高低情况,国家和社会从中收获的是威信、公平正义和“表里如一、说话算数、言行一致”的传统公道。

 

  从“求是”上看,感觉通过感官得到的认识,是事物的某一方面属性,只有认识到知觉阶段,大脑对感觉到的事物才有完整认识,此事物才可成为稳定对象加以把握。可遇到的也同样都是人的不少干部,确实就浮躁到了遇事的认识,还没有知觉就胡言乱语的地步,且他们原本逻辑素质很好的领导明知如此,也不直接批评指正帮助他们,总爱借故把预料会因此发生冲突的事,硬推我去径直找这些人解决,结果可想而知发生冲突。由此,也联想到保护自己和家人利益的“按日赏罚”的既要维稳又要治拖的法律,切合实际而合理公正,是个安慰,不得辜负。

 

  可,自己却还要依靠在政法委履行执法督查职能的这样一些人,痛改前非发挥执法督查职能,再接再砺解决人民法院也要痛改前非地再接再砺地善始善终地“案结事了按程序办”却“久拖不办”的事。我想到也做到的,是采用不断走访、面谈和写信,加网上公开表达的方式,既揭露有关各方的利令智昏情况,明确表达自己主张的“与法律要求完全一致”的诉求的理由,又从尽快案结事了、尽可能维护自己身心和谐利益的愿望,和一时无法改变自己所依赖的政法委的利令智昏的执法督查不能的实际出发,公开提出了顾全大局的“舍得赔偿,赢得尊严”的解决意见。可,就是这么地做到了自己已经感到达到了“仁至义尽”程度,“事要解决”却还是没有新的进展。

 

我该如何不损害安定团结地和平解决这个问题?我心里发出的声音是:只能“打江山”建立新中国来解决了。可周围许多懂一些法律的人告诉我最适当的解决之道,是采取“老鼠战胜大象”办法:即,随便到深圳市的任何地下通道,从通道的墙上,记下几家“收数”公司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价廉物美原则,确定好“收数”价钱达成一致的一家公司后,拿上生效的劳动合同书和法院一审就确定了“拖欠工资”事实的判决书,先把对方老板绑架到海边,再通知他的妻儿老小,按照合同约定算清工资报酬数额和拖欠工资的损害赔偿金,带着现金前来把人公平合理地赎回家,说是叫按自然法解决国家无能解决的问题的唯一正确办法。我不能接受的不得已的原因不知是懂道理的缘故,还是所懂的道理已经形成了信念:这样做 ,即使拿到了符合约定的数额的钱,但这钱的涵义,已经与当初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意确立的其实只是财产权转移的在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有尊严实现的,体现法律的权威的做法是不一致,且是背道而弛的。 

  

  如果遇上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事,都去要么“开后门”、要么“找熟人”甚至“塞红包”贿赂国家干部解决,或采取这种“江湖”方式解决,那要国家干啥?要法律干啥?要依法治国干啥?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干啥?如何摆脱一想起就觉得羞耻的“人治”“家长制”所致的形成“落后就会挨打!”教训的过去一百多年?如何逐步实现已经达成高度民主共识的,符合长治久安大局利益的让人“放心大胆干事创业”的,人与人和谐相处,不必再虚情假意地人人自危过活的,“改革发展稳定”地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理想国梦想的,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当明白这些可信的道理后,自己是无法自欺欺人地接受的,即使昧着良心干了,也会因必然损害身心和谐利益,而会感到得不偿失。也因此 ,注定了我在对国家能解决产生绝望时,只能选择“打江山”解决的曲折道路了。我想,这恐怕又是源于人的尊严吧?

 

  眼下解决我个案之事,要解决的事,只是如何才能改变我们政法部门的有关干部的“不要脸(知耻)”和“不讲理(理性)”也能“安心过活”一个问题了!主要是“不讲理”表现是作风过于浮躁。对事的认识,总是只能停留在感觉,还没到达知觉就固执己见了。这自然就看不到的事物完整真实的面貌了,即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丧尽天良。而当每个人被自己的恶支配时,对此丧尽良能表现,会误以为对方在故意捉弄自己,或“揣着明白装糊涂”借故拖延事情解决,不作为地仗势欺人。因此令原本还没得到及时解决的事复杂化,加剧矛盾升级:矛头的对象,更增加了政府。我算是幸运,因懂这个道理和无法向邪恶屈服的个性,而没有陷入认识误区,所以,经反复理性对话后,总能得到有关负责督促办理此事的领导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一定的得道多助的好处,“事要解决”进展实在缓慢,但方向始终没有逆转,且有了一步又一步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受法律保护”的进展,真实可信而可理解而可令人放心地体现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状况。这种不知耻、不理性,在我看其实更符合傲慢与偏见。故,对于我去找他们办事解决问题,难以得到体现“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对待,而我 又做不出阳奉阴违来干欺负他们的事的“受法律保护”难的解决,恐怕还得由能够令他们变得“谦虚谨慎”一些来看得清听得明白的,且见多识广、高瞻远瞩的更上级的领导,来举一反三,一举多得地解决,才合适此事的解决之道。将也适合于类型化解决这种因利令智昏而祸国殃民“办事拖拉、推委扯皮”事的,即本个案实践的正反面体现着的保护着我和家人正当利益的而令我信从着的,因适合于“反腐护廉,依赖历时性监督制衡,大于共时性监督制衡”国情,而更能够实现和维护“受法律保护”信念的可能蕴涵着“拖治则国治”的“按日赏罚”维稳治拖的改革法,再接再厉举一反三,乘胜前进地发扬光大在深圳:落实好“通过解决个案带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一类问题的解决”的三位市委领导,在2009年元月2 1日“直通车”上,“更上一层楼”提出的工作方针。所以,有了更具建设性的本信访的第245次走访的请求提出。

 

  我和家人所受到着保护的,承载着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从身份到契约”兼顾安定团结和解放生产力的合意的,只与“领导立法和带头守法”同一个层面的后天性的“保证执法”显得还不够得力的法律,确实是被我的十四来年合法的不过度也不懈怠地行使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权利、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国家主人的义务的党员员工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从不自觉到“上下求索觅美人”的高度自觉的“带头守法”的法律实施的实践,证明是一件鼓励员工方劳动争议当事人,守法有序理性解决不激化矛盾处理工资发放争议案结事了久拖不决矛盾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法律

 

  可旨在“维稳与治拖”兼顾的,担负有彰显承载着如此重要法制文明价值,而势必有“树立信心”价值的特区使命的无价之宝的法律,在其实施的申诉解决阶段的自2006年8月16日起的最近以来,却总也是受到我们的国家干部、政法部门干部的种种借故或无故的久拖不办的无理阻扰,其很可能因利令智昏而惑于财色所致的愚昧无知的表现,实在令人难以理解。而且,在我已经反复以书面、口头和上网,“凝聚正气和共识推动合同执行”的明确地表明了以上重要内容的情况下,有关各方的政法部门的党员干部们,不但不能体现党性地光明正大地对待我的“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地遵守宪法的规定(本个案申诉的解决之路,已在2004年6月,因驳回申请再审而走出了申请再审的法律层面的申诉阶段的法律途径,进入了宪法层面的法律途径。)担负好各自的“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履行好各自的党员干部的公民义务,还反而让比他们生活工作学习条件困难的多的,同他们一样承载着保证这一法律实施的使命的我和家人,连续遭受着审判突袭的欺骗枉法不成(一再拒不按照市委反复强调的“按程序办”的正义主张办事,对案件当事人的我实行了两次企图规避审判独立责任的皆未得逞的审判突袭。),则胁迫枉法(不但不接受一再受到我体现法律意志和个人善意劝止的言行举止的挫败教训,还放纵自己的人性之恶,企图利用我和家人的生存困难,采取了“先拿30万,不满意还有权上告”、“我们再给你把程序打开,但判决结果不能变!”和“有啥生存困难,给了他30万自己不去拿”等等令人发指的威逼利诱)的威逼,胁迫枉法不成,则胁迫枉法再加上现在实行着的久拖不办的,企图无故拖延地胁迫枉法的虎头蛇尾办理申诉解决的压力。 之所以能知道其欺骗、胁迫和无故拖延地胁迫枉法表现,意图掩盖的真相是枉法,除了人所共知的法律具有的令人敬畏的确定性及其可预期性的原因外,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发生过正反两方面的是否“按程序办!”的教训和其他他们自欺欺人的表现,供我可放心大胆敢负责地补强证明,其打算是令这次人民法院院长发动的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审判监督努力流产,至少企图令本案处理,在深圳人民法院,再三发生“降低或提高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错误。如此这般一而再,再而三的锲而不舍,费尽心机,毫无顾忌的枉法努力,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好像有关党员干部不食人间烟火似的,好像自己或老少家人遇事永远不需要受法律保护似的,好像遇上需国家保护解决的事,还乐意像现在像过去的无法无天那样,永远靠托熟人”、“开后门塞红包的方式解决似的,根本不把各级组织、全体党员,都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切中时弊的执政党的全体意愿的要求,放在心上当回事。

 

这种企图以枉法,来消解支持弱势当事人堂堂正正做人的“受法律保护”信念的欺骗、胁迫和无故拖延地胁迫的以强凌弱努力,自1995年3月的本案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就隐性而显性地表现至今了,其背后也是有迹可循出某种逻辑的信念支持的。

 

申诉办理得到发动再审之前的这十二年又五个月的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处理工资发放劳动争议过程各个阶段,依法得分工协作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关各方的害群之马们则是“能骗则骗,骗不成则耍无赖”地借故或无故拖延解决,且自因欺诈败露而协商不成后的2000年起,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有关单位行政工作人员,便派员工来以“郭五洲,你告到那里,我们的朋友就交到那里。”相劝。

而今,来自我们人民法院和政法部门的从2006年7月4日开始表现的“你的诉求,事实没问题,法律也没有问题,就是觉得赔偿高!”的声音中的“觉得”所折射出的站在对方立场的意义,到以上所述的种种在我看来无法容忍的丑恶行径的表现,也确实在一如既往地证实着这一劝告的似乎有效。对此事,又该怎么解决?请问负有“事要解决”职责的中共深圳市委信访办。我的心声是,如果这一劝告确实有效,那么,此事只有“打江山”才能解决了。因为,此事在市委有专职信访督查专员督办下,还在“案结事了久拖不决”地“久拖不欺骗、胁迫和拖延胁迫枉法(按程序)办”一年又六个月的人为原因是:我的“带头守法”没有问题,执政党的“领导立法”也没有问题,剩下的只有与“领导立法”和“带头守法”同一个层面的“保证执法”一个方面,是否配合“依法执政”在解决此事上说话算数了!因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厉行“法治”的依法执政来看,该法律“保证执法”的“领导立法”已经达到了人类法制文明迄今,最完美无瑕的水平,余下的只是与“领导立法”和“带头守法”同一个层面的“保证执法”的“徒法不足自行”的“先天不足后天补”的超越法律局限性的后天主观努力的部分了,也就是事情已经简单到了:依照宪法规定和其他党纪国法规定,担负有办理此事职责的有关的政法干部们,是忠于还是背叛自己所属的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了。

 

    宪法和法律明确要求有关各方分工协作配合保证实施好的承载重要使命的上述法律有: 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与以下“维稳”保护法协调配套而令确立本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按日赏罚维稳治拖”功能的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即本信访申诉意欲实现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的“工资发放”规约法条。)”和“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与以上“治拖”实体法协调配合的有“维稳”意图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即本信访诉求执行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争议处理”规约法条。);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申明规定。适合该规定的解释,有在2008年深圳“名人讲演周”上,法学者苏力说的:中国法治的完善和建设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不仅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的责任,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都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我的关于“执法”的说明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依法执政有三方面职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和保证执法。党的政法机构的执法督查职能的执法,通常是与领导立法同一层面的保证执法的狭义的执法,但应当是包括领导立法层面的广义的执法,即包括对宪法尊严的维护和实施的保证的执法督查,比如,对于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制定,应当督促检查是否做到了“徒法自行”的极限?法律局限性,是否追求公平正义地穷尽彻底?对立法不作为,是否尽到了执政党应尽的职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的执法督促检查的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的语言文字,明确要求执政党,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一样,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事要解决”之事的简要说明:此事是一件发生在深圳的,在法律,即在立法,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解决了的基础上,只需再用半个工作日,依法查清(算准)欠薪多少钱?拖延发放工资多少天?就能表里如一、说话算数和言行一致解决的事,却案结事了久拖不决至今有十四年的时间了。按法律规定,和所欠工资36500元事实,和拖延解决事实,计该拖欠工资的损害赔偿,自1995年3月的发生争议之日至今的数额,已达按日赏罚近两百万人民币,且只要国家不瓦解,接下每日还是有365元的财产支配权的法定转移,在此赔偿损失金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此外,在我对该法律了解看,有故意错判拖延行为法官,也得同样承担按日计赔的责任,故该法已经具有法治性。

 

如发现以上内容或语言文字有任何不对之处,敬请及时批评指正。

 

此致

 

中共深圳市委。

 

中共信访申诉劳动争议当事人郭五洲2009年3月23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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