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星期四

刘士辉:我被广州市司法局非法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

  这是一个奇迹层出不穷的时代,没想到这种奇迹今天就像公主的绣球一样抛落到了我的头上:我被广州市司法局以法外的下三滥手段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

  2009年8月12日上午11点12分,正在东莞办案、前去劳教所会见当事人的我突然接到我们律师所主任发来的短信:"刘律师,今接司法局通知又请我们两个饮茶,时间下午两点整,刘处恭候俺两大驾。"应当说,像这样司法局领导约谈的通知以前至少已经接到五次了,无非是因为一些个人的政治信仰或者是案件的"敏感"问题,都是一地鸡毛。接到短信后,我给主任回复:我因在东莞会见,下午还要去当地法院立案,可否改日前往?

  因为这段时间我正在跟北京搞公益的刘德军先生接洽联络李蕊蕊案件的委托问题(其后一两天,李蕊蕊已给我出具了正式委托手续),所以我当时给刘德军发了一封短信:"刘先生:广州市司法局现在又给我戴紧箍咒了。今天又通知我和我们所主任去司法局接受谈话,这已经是第六次了。这次的主题是什么不得而知,但我分析与郭飞雄案有关。"(我的意思是在李蕊蕊案件上要低调,没想到刘德军把这条短信内容发上了网,还成了博讯二条——这里丝毫没有责怪朋友的意思)我所以在短信里说可能与郭飞雄案件有关,是因为此前配合我到梅州监狱会见郭飞雄(本名杨茂东)的李传忠律师已经被广州市司法局领导谈过话了,声言什么"跨所办案"。我当时分析:李律师并不是杨茂东委托的律师,仅仅是配合我会见而已,这个事情如果说有可以指摘的地方,那也应该直接找我,而不应该苛责李律师(李律师说:他做了二十几年律师,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被司法局找谈话的情况)。司法局如此动作看来是先包抄外围,然后再来解决我这个"老大难"。不管怎么样,我在杨茂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敢说十全十美,但是我认为完全经得住任何法律的考验,哪怕你拿着放大镜来看——我心里很坦然。没想到,我在短信里想的太简单了,广州市司法局岂止是"戴紧箍咒",而且还要"断其喉尽其肉",直取我的律师执业资格!这是后话。

  从东莞回来以后,我在静等着改期前往司法局的通知,但是等了两天没有动静。8月14日(周五)12点51分,我接到主任的短信:"刘律师,务必请周六下午到所聊一下,事情十分严重。"严重能严重到哪里去呢?我又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虽然心里知道可能有事情要发生,但是也没有想到是被"开"的事情。尽管三个月前,司法局的刘壁华处长(以下简称"刘处")已经给我们所主任下达了"炒了"我的指令,但当时在"惜才"的我们所主任的据理力争和善意保护之下,并没有真正实施。

  真是祸不单行。8月15日去办公室过堂之前,我接到我老家妹妹的电话。劈头就说:"安全部门在监控你,你知道吗?喀喇沁旗公安局的警察曾经找过二哥。"(后来得知,就是今年2月17日因为08宪章与我电话访谈过的那位国保警察)。尽管我心里明镜般坦然,但是我没有办法消除我家人和大多数中国人一样与生俱来的恐惧,这种恐惧已经被深深地植入了基因!接下来就是我姐姐、妹妹无休止的责骂……看来是南北夹击啊。

  我在沮丧中跨进了办公室。主任已经在此等候,除了我们律师所主任,还有另外一个合伙人。他们两位向我告知了广州市司法局"开"我的决定,主要是因为与杨茂东案件有关的前前后后的一些情况以及我发在网上的文章等。下面的标题是他们向我转述的8月12日下午本所主任在广州市司法局接受"谈话"的大致内容:

  主任本来在8月12日上午向司法局即时说明了我在外面办案回不来的理由,问可否改日。司法局说不可以,情况紧急,那就你一个人先来。与主任谈话的是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刘处和另一个副处长。刘处向我们所主任宣布了"开"我的决定,并且甩出了"你是保留刘士辉还是保全律师所"的杀手锏!双方为此口水战了两三个小时,但是最后胳膊扭不过大腿。"开"我的原因是:

  表面原因是会见杨茂东专用介绍信上的两个律师名字不是同一个律师所的,是为"跨所办案"。6月24日,按照官方会见杨茂东须经过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我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交了成套的会见资料。当时配合会见的律师本来是本所的肖律师,因为十几天未批,等到7月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会见的时候,肖律师正在从云南赶回广州的路上,而且次日还有庭要开。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临时更换了李传忠律师配合我会见,省狱管局也同意。在办手续的时候,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的刘姓处长让我重新更换了一张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上面本来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是刘处长要求我将李律师的名字也加上去,我就当着他的面在我的名字后面加上了李律师的所名和名字。第二天,也就是7月7日,在梅州监狱经过了资料审核和杨茂东签字后第二道向省狱管局的报批程序后,我和李律师终于见到了杨茂东。这本来是拿着放大镜放大一万倍也未必算问题的问题,但是在广州市司法局看来,就成了所谓的"跨所办案"问题。

  这种说法当然纯属鸡蛋里面挑骨头。因为:其一,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规定会见所谓"A类重点罪犯"须经过其批准,本来就是在违法设定律师会见的前置审批程序(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密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杨茂东案件当然不属于涉密案件),本人已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向省狱管局的会见申请本来就是多余的;其二,7月6日向省狱管局申请批准时,是狱政管理处的刘处长指令我把李律师的名字加上去的,而且我是在刘处长的眼皮底下加上去的;其三,该会见申请已经过了省狱管局的批准和梅州监狱的通过,作为一个已获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管其合法与否),退一步讲,即便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有什么瑕疵,也不应该让行政相对人来担责;其四,在会见的司法实务中,本来不需要两个律师共同会见,不要说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就是还未定性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也只要一个律师会见就OK了。两个律师会见杨茂东本来就是有关方面为了拖延阻挠会见而额外要求的。

  这是水面的表层原因,还有水下的实质性原因:

  第一,网上举报梅州监狱命案。7月7日,我终于在梅州监狱见到我的当事人杨茂东后,杨向我说出了自己在6月19日受到同监犯殴打的实情(称有录像),并展示了身体上的多处伤痕,指出受到殴打的原因是因为自己举报梅州监狱4427328号狱警(会见时就贴身站在杨的左身后)致死人命犯罪,死者是个法轮功(?),同监犯系受到该狱警的指使而为。一下子捅了马蜂窝,马蜂们狂飞乱蛰也就不难理解。当时在负责监视会见的狱内侦查科李广辉警官的严词喝令之下,会见被野蛮终止。后来,针对杨茂东的被殴打和杨茂东举报的人命犯罪,我代理杨茂东在7月14日向广东省检察院进行了网上实名举报;迟迟不见动静后,我于7月27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实名举报(至今均无结果)。

  考虑到杨茂东本身"A类重点罪犯"(和"政治犯"是不是同义语我不得而知,梅州监狱狱内侦查科的赖科长说"A类重点罪犯"的定义是"国家秘密")的特殊性,以及死者的法轮功身份,我担心这个举报恐怕是个无用功。出于这种担心(但愿我的"担心"纯粹是杞人忧天),我随后以《梅州监狱打死人,我代杨茂东举报"躲猫猫"》为题将该事传上了网。

  说到举报,您不要以为发生了命案或者严重暴力犯罪,只要一经举报就立即云开雾散,青天得见,冤案得雪;如果您这样认为,那就说明您太不了解中国的"国情"了。五年以前,同样是我代理当事人举报了一宗把人打成植物人的职务犯罪案件,至今这个案件还被蒙在鼓里。而我则斩获了一张涉嫌"妨害作证罪"的刑事拘留证,尽管我最后没有被刑事拘留,但是这张拘留证至今还在某公安分局的案卷里睡大觉!这个案件我后来虽然成功地申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但是我除了收获了一张刑事拘留证、一句死亡威胁和对于司法的终生绝望外,我一无所获。据我所知,这个案件后来不了了之。以我的经验,对于举报人命犯罪这种具有高度人身对抗性、类似于高空踩钢丝的"险活",特别是被举报对象手里握有公权力的,如果不及时将真相公之于众,那举报不但会无功而返,而且简直就是飞蛾扑火!事实上,今天的杨茂东和我同样面临这样的险境,所不同的是,这个事情已经见光!而命案的见光,破坏了盛世的"和谐",恼怒即由此而生。

  第二,我对梅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广东省司法厅属下的职能部门,与广州市司法局平级,该诉讼让上级恼怒、让平级惺惺相惜,也就在所难免。特别是该诉讼涉及有关部门长达33天拖延阻挠会见、会见中野蛮终止会见、终止的原因是一宗人命案的横空出世,以及让有关方面尴尬万分的会见"A类重点罪犯"须经过批准的那个见不得光的红头文件。

  第三,接受外媒采访。确切地说,自从杨茂东案件接手以来,确实接受了一些外媒的采访。但是,一则,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外媒的采访;再则,我对于外媒并不是来者不拒,还是坚持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有关部门的感受。比如:我至少曾经三次婉拒了法轮系媒体"希望之声"和"新唐人电视台"的采访要求;三则,接受外媒采访也是满足海内外所有关注杨茂东命运的人们知情权的一个必经通道,如若不然,我就是一个不称职的律师!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有限度地接受了外媒的采访,没想到竟成为一条"罪状"!

  第四,我发在网上的文章触碰"敏感"。刘处拿出一沓子打印材料,指称太过"敏感"。"敏感"这个词在中国人的词典里,绝对是个逾越不得的"雷池"。但是我总觉得,中国的宪法里面载明"依法治国",而不是依"敏感"治国,"敏感"一词至今还没有被请进法律里面,还是一个不入流的东西,所以没有必要敬畏如神!当"敏感"禁忌与我的宪法权利中的言论自由相抵触的时候,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才是"法律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五,我在会见杨茂东时没有与其谈非法经营的案情。我就奇了怪了!你们在找借口的时候,难道就不能经一经脑吗?他们允许我谈吗?前后总共不过15分钟的时间,真正谈话的时间也就七八分钟,电话被切断了五六次,大多数案情是靠隔着玻璃"喊"出来的,以至最后被强行终止,这样的堪称"史上最艰难"的一次会见,你让我怎么谈非法经营的案情?再者,我与杨茂东不是没有谈非法经营的案情,而是实实在在地谈了,只不过一带而过。当时杨茂东说:"鉴于资料繁多,我一下子讲不出那么多,你可以直接向莫少平律师(杨前任律师)获取案卷,然后写辩护词。"还有,我和杨茂东谈什么,不谈什么,完全是我们自治的范畴,"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也已经写入律师法,四五个警察如临大敌地在场监视并录音录像本来就是违法的。

  第六,声称7月19日野渡、唐荆陵等8人在白云山上穿文化衫也许是我策划的。这就更加荒唐,法律界人士应该知道"无罪推定"的常识,这8个人中没有我,我也没有那样的号召力,怎么就毫无根据地 "也许"起来了呢?盖因5月12日我在岗顶地铁站穿了一件"一党独裁,遍地是灾"的文化衫被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随后写了一篇东西传上网。这事他们是知道的,并且是一次谈话的主题。你演了一个茄子,以后所有紫色的角色都要找上你。这让我看到了一千年后的翻版"莫须有"!

  主任特别告诉我,刘处也同样到司法厅接受了五六次谈话(跟对我的谈话次数还是对应的),看来刘处也是迫不得已,"开"的决策也未必在广州市司法局。在这样一种制度下,没有一个人可以独善其身。

  "开"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意即开除,相当于"炒"。实际操作做法全国如出一辙、了无新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向律师所在的律师所施压,迫使其与该律师解约,解约后,该律师就再也找不到可以接收其执业的下家律师所,任你跑断腿磨破嘴。当然,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权利开办个人律师所,而且我个人也早已符合开办个人律师所的法定条件。但是,连在他人律师所执业、在人屋檐下,他们都不放心,都要必欲拔之除之开之,你个人开办律师所,他们怎么可能放心呢?怎么可能通过司法厅(局)这个"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权力总阀门呢?所以,又回到了那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所有专制社会的共同特征。

  在《律师法》中,对律师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到一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共五种。吊销执业证是律师法定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针对诸如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泄露国家秘密等最严重的违法情形;而且对律师吊销执业证书,只有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这个权力,作为市一级的广州市司法局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对律师的处罚,起码要经历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决定处罚种类、受处罚律师陈述申辩、书面答辩、重大事项申请听证、处罚决定书正式送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两审)等处罚程序和救济渠道。这个程序那就太繁冗了。但是通常用来"修理"、"调理"律师的"开",那就简单多了。虽然比不上纳粹集中营把成群结队的犹太人赶进焚尸炉、然后从烟囱里冒出去来得简单,但是该"开"没有形成一个字的文件,没有盖上一枚公章,没有一个人对此事负责,没有一个程序可以救济,没有你知道一丝一毫,这个事情就神不知鬼不觉地搞定了。真是此处无声胜有声、于无声处听惊雷啊!

  我将荣升"律师后",我不知道这是我的不幸,还是律师行业的不幸?抑或是中国法治的不幸?反正我知道,这次事件又创造了一项新的历史纪录;我对于文中的任何个人都没有成见,但是我知道,我们所有的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刻进历史!

  作者电子邮件:lawyerliu13527892095(at)gmail.com

  (刘士辉于2009年8月19日  电话1382627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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