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五岳散人:狗说人话的时候

  本来今年的最后一天不想找人麻烦,但有些狗啸叫声实在是扰人清静。既然如此,给这种疯狗一棍子也算是无聊生活的一种调剂。

  请先来看段文字,看看这么义正词严的玩意儿是怎么出自疯狗之口的:"我以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体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可能指望拥有任何的特殊权利而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更不可能仗势某种权威进而随随便便超越法律这道红线。"

  这段看上去完全没错的话出自"华龙网"某位作者之手,是评论重庆打黑事件中被抓起来的辩护律师李庄庭审一事的。但这话的前面大致是这么描述这个庭审的: "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李庄开口的第一句就是恬不知耻地说,他要上演一部二十一世纪日本电影《追捕》中国版大片。他还威胁并口出狂言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来为他翻案,并说什么自己是中国最优秀的律师,并说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一个优秀律师的应尽之责。更为可笑的是,他还不断地表白,他为重庆打黑做出了突出贡献。可见他的骄横与霸道,可见他的无知与浅薄。到了被告人自我辩护阶段,他始终没有对自己所犯罪行说出半个字的忏悔,而且李庄还千方百计用一些极其恶劣的语言抵挡公诉人指控自己的种种罪行。事实上,这一切都显得晚了一些,这一切�ƒ
�是徒劳而无功。"

  "我们高兴地看到,李庄无论用什么手段与技巧来掩藏内心的惧怕,也无论他用什么样的言过其实的恶语渺视法庭,也无论他用什么样的骗人花招来转移人们的视线,我以为,在强大的法律面前,他依旧是那样的显得苍白无力。其实道理非常简单,一个不对法律不曾敬畏的人,最终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前面这么一段完全罔顾法律与新闻客观性的描述之后,在跟上强调法律的最后一段,真是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

  李庄本人到底如何且先不言,既然法庭并未判他有罪之前,先入为主的用这种语言进行报道,那里还有任何法制的基础在?这完全是文革之时的大字报,在打黑行动中的一次借尸还魂,其目的并非是增强法制,而是以权代法最明目张胆的一次行动而已。我本人从未见过有任何的法制国家有过这样一种啸叫,但只要出现这种声音的时代,就跟法制完全不沾边。

  更何况实现法制最基本的条件是程序正义。李庄案到现在为止,表面上或许有着合法的手续,而实际上程序正义是完全没有的。这种事情居然还提到了什么法制,估计在这些人眼里,法制大概就是个婊子吧,是可以用权、用钱就可以上的,而上完以后,还需要法制高喊"真爽"。

  但李庄案的重点倒不是重庆当地媒体与当地某些机构的无耻表演多么让人恶心,因为这帮人从开始以类似纺锤的身材跳这场脱衣舞的时候就很清晰的表明了这就是一次表演,甚至也不是法制这么良好的词语与追求被强暴,而是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了自从这三十年来开始法制进程最大的伤害。

  本来我们这里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从来没有受到过重视,尤其是在公诉案件当中。起因无非是公诉机构代表的政府行为,而政府无错则是很长时间当中的信条。在这种状态下,我们的辩护权始终得不到真正的保证,不但律师往往可以随意被取消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律师也往往受到来自司法的伤害。

  但这不是故事的结束。辩护权受到伤害就等于伤害当事人的权利,作为一个社会人,谁敢说自己不会站到那个被告席上去?甚至我写这个东西,我自己都不敢保证重庆有关机构会不会在新年伊始再来一个跨省抓捕的娱乐项目。在那个法庭上,我这篇远过于"眨眼定罪"的小文,又会引发什么样的诉讼呢?

  所以,李庄案维护的不是他是否曾做了什么,而是他所应该具有的权利。即使他真的妨碍司法,也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进行审判。像这种放出狗来狂叫的活儿还是算了吧,《中国青年报》的郑琳也会因为一念之差被钉在新闻史的耻辱柱上,但旁边肯定还挂着"华龙网"以及其他。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09ec900100g5qj.html

  参考新闻:

  李庄上演渺视法庭闹剧显得苍白无力

  2009年12月31日    华龙网

  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李庄案,北京律师李庄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09年12月31日,《人民网》)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其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

  在庭审现场,李庄表示有五个申请要当庭递交审判长,即: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对前四条申请进行解释,而对于最后一条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整个庭审过程,处处可见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律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如同看大片一般精彩的抵罪辩解。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李庄极力为龚刚模开拓罪责,其实质是见利忘义,见利忘法。我们说,在法律面前,无论李庄如何演戏,百般抵赖,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惩处。

  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李庄开口的第一句就是恬不知耻地说,他要上演一部二十一世纪日本电影《追捕》中国版大片。他还威胁并口出狂言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来为他翻案,并说什么自己是中国最优秀的律师,并说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一个优秀律师的应尽之责。更为可笑的是,他还不断地表白,他为重庆打黑做出了突出贡献。可见他的骄横与霸道,可见他的无知与浅薄。到了被告人自我辩护阶段,他始终没有对自己所犯罪行说出半个字的忏悔,而且李庄还千方百计用一些极其恶劣的语言抵挡公诉人指控自己的种种罪行。事实上,这一切都显得晚了一些,这一切都是徒劳而无功。

  事实之辩,法律之辩,正义之辩,法庭调查与审控辩三方展开了激烈交锋。我们高兴地看到,李庄无论用什么手段与技巧来掩藏内心的惧怕,也无论他用什么样的言过其实的恶语渺视法庭,也无论他用什么样的骗人花招来转移人们的视线,我以为,在强大的法律面前,他依旧是那样的显得苍白无力。其实道理非常简单,一个不对法律不曾敬畏的人,最终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透过李庄一案,带给人们不尽的思考。我以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体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也不可能指望拥有任何的特殊权利而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更不可能仗势某种权威进而随随便便超越法律这道红线。

  文/冉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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