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施卫江:上访得罪获刑?

  前几天在人代会上,有位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发表他的"高见",提案为: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方案中列出了20种信访行为应受刑罚:有其中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15年以下。

  这20种可能导致坐牢的行为包括: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详见国内各媒体)

  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秩序向来是人治的传统,而非西方式的法治型。中国式的人治是具有宗法色彩的,十分讲究地位等级辈分的尊严,所谓"亲亲有术,尊贤有等",凡是人伦的治理都是单向度地从上对下进行判罚、制裁、动刑,而下层黎民百姓从来不享有权力对于上层官僚进行管束。尽管是人治传统,而刑法却向来十分发达,但是"刑不上大夫"。

  现今中国的信访制度,本质上说,依旧是人治传统的反映,因为它是依托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基础上,其推行务须在"三个代表"思想的集中指导之下。换言之,信访本身只是一束"毛"而已,须粘贴在一张"皮"之上,方被认可,才可容许实施之,而这张"皮"的实质就是维护当权者的既得利益,美其名曰:"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毛"与"皮"之间,永远存在着冲突,其矛盾在本质上是无法调和的。

  当权者之所以认可民众有信访的权利,主要还是"民本主义"的反映,而不是出于领导同志的恩惠,更非现代民主的理念。凡是头脑清醒的中国当权者都会知道"水可载舟,亦可履舟。"的肤浅道理。所以,能将官与民的矛盾缓和在适可的范围里,对于官僚专制政权的"长治久安"是大有益处的。

  从人道主义角度讲,信访制度的存在是必须的;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也是可取的。因为中国的百姓还是留存有一点点起码的讲公德的场所,要不然,将老百姓本来已经微乎其微的权益,再进一步地被剥夺殆尽,则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可是,现今中国的老百姓却愤怒地听到,这位叫"刘庆宁"的副主委大人的提案是说:凡是上方、信访者都得严加看管,动辄就得犯罪。这样将老百姓逼上了绝路!真如老子所云:"损不足以奉有余",大大背离了天之道!

  上方者当然需要亮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的。其程序、其方式无非就是打横幅、发材料、举标语、喊口号、静默坐等等,这些行为在民主社会都是妇孺皆知的常识,再正当不过了,可是在这位刘庆宁大人眼里,却是十分的惹眼而刺眼,似乎深深地刺伤了他的心坎,惹得他气急败坏地跳将起来,疾呼:"扰乱信访秩序罪!"――在此,倒可以折射出其人的专制独裁心态。

  诚然,我们不否认,上访者的利益诉求并非全都是合情合理的,有些上方确有大闹情绪的过火行为,有些上访者在方式程序上有欠缺。但是大家知道,中国本来是刑法森严的国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齐全得很,足够覆盖各种事件和案例。在集党政军于一身,集公检法于一体的官僚专制体制里,这些执法起来只会如火如荼、雷厉风行,而不用担心短斤缺两、三心二意的,何苦须要画蛇添足地再增加一项"罪行"呢?

  再说,号称是"公仆"的中国各级官僚们,你们本来是靠人民的血汗养育着的,由百姓的纳税钱款中领取工资,理所当然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细致地听取群众来访的意见反馈。即使上访群众中,有不合理的诉求、不明智的行为,也应当虚心地接待,耐心地解释,何必要大动肝火地增设"罪行"呢?

  解铃还须系铃人,当今社会之所以涌现大批大批的上访群众,就是因为社会的不公正太多太多,大大激化了的社会矛盾都集中到上访这条狭路上,因为没有民主与法制的正常通道。要解决社会不公,根子上当然是需要制度的改革。

  可是胡温政权已经向世人明确表态,制度是万万改不得的。不是吗?我们不必听其口号响亮,只看其行径:遏制《08宪章》,封杀网路,严控媒体,重判刘晓波,恐吓异议人士,关押记者和律师,截住上访人士,私设黑监狱,等等。

  专制政体不变,信访、上访的困境将永久存在下去!

  美国纽约法拉盛

  2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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