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星期一

许志永:扫黄打非正挑战人民群众的心理底线

  昨天,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骄傲地宣布,由该办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24岁的大学生陈某因为用手机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并牟利9000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1年!是个人都会觉得这个判决太离谱了,无非就是一些年轻人对性好奇,愿意付钱偷偷观摩学习,陈某最多不过是挑战了一些社会风俗而已,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非要判11年?

  原以为是一场运动某些人完全不顾法律了,翻看司法解释才发现这11年还真有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高检最高法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传播淫秽视频十个以上构成犯罪,而传播十个以上的25倍算是"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变态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9年1月27日,杭州一桑拿中心领班女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她不过是一个领班而已。1998年11月,北京"组织十余人"卖淫的马玉兰被判处死刑,照此标准全国大部分五星级酒店老板都得凌迟了。可事实上,大家完全没事,同样的行为,倒霉鬼死刑,绝大部分人一点事没有,这什么狗屁法律啊?

  组织卖淫可不是强奸或者强迫卖淫,没有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没有人的身体受到明显伤害,甚至没有受害者。1979年刑法本来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由此罪名的出现过程和变态程度可以看出,对色情的打击力度和社会开放程度以及一个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密切相关,有些人管天管地管言论管思想也自然特别爱管人的裤裆,而且管起来特大义凛然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社会学现象。

  客观地说,手机黄段子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是娱乐,个别人如果觉得被骚扰了可以报案,完全有法律可依。人民群众好不容易有一个共同的乐趣,即使妨碍了未成年人,规范一下就是了,可是卫道士们制定一堆根本不切实际的法律,与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性作对,该法律还严酷无比,逮着谁谁倒霉,试图用杀一儆百的老路治理社会,最后不仅不能扫黄,也践踏了法治本已脆弱的尊严。判一个大学生11年,他们还居然洋洋得意,这些官老爷们真的是生活在旧社会啊。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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