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胡星斗:评深圳对待上访——一些地方政府正走向反面

  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最近将越级上访者与颠覆国家政权者、XX功、杀人放火罪犯、恐怖分子、毒贩等列为同一类,皆为不予办理居住证的黑名单人员[见附件]。

  如果地方官员办事公道,公民是不会去上访的(如欧洲国家,没有人去上访);

  如果地方政府受到了民众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拥有选举权和弹劾权,人大代表能够为民讨公道(如台湾那样,民意代表如果不为民说话、解决冤屈,那么他的民意代表就当不成),人民也不用去上访;

  如果我们的媒体不是官有、不是官员的喉舌,人民的冤屈能够在报纸电视中讨论,那么公民也不会去上访(如发达国家那样新闻自由,都没有什么上访的);如果我国的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司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像日本那样,法官的社会地位极高,京都大学调查:法官是日本民众最信赖的职业。过去30年,日本仅有两名法官因为徇私枉法而被处理),那么人民也不用去上访;

  如果人大对政府能够起到名副其实的监督作用(像北欧国家,议会中往往有申诉专员、行政监察专员,可以直接纠正政府的错误),那么民众也不用去上访;

  如果这些条件都没有,人民群众必然成为弱势群体,今天是别人上访,明天可能就轮到自己上访;

  如果地方政府把上访者定性为敌人,那么一些地方政府等于把自己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其结果必然是玉石俱焚,鱼死网破。

  2010-4-16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附件」

  深圳办居住证无需掏钱 越级上访者被列入黑名单

  2010-04-16广州日报

  7类人员被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不能办理居住证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张鲲、张文坡)从昨天起,深圳申办居住证将不再收取工本费,群众办证将不用再掏钱了。昨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消息。同时,还有7类人员被列入了"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他们都不能办理居住证。

  补换证仍需20元工本费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的试点城市。截至今年4月,深圳累计办理"居住证"超过1100万张。

  持有效居住证的人在深圳可以享受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8个方面的权益,甚至部分企业外来务工者可以持"居住证"办理"港澳通行证"。

  接下来深圳会逐步扩大持"居住证"人员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最终实现持居住证、参与深圳经济社会建设的人员,都能够平等享受各项社会福利。

  昨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群众从即日起首次申办居住证不收工本费,也就是首次办证免费。

  居住证办负责人肖广称,根据省物价局的核实,居住证的工本费是20元,2008年深圳市政府决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对首次申办居住证的群众,由财政补贴10元,群众只付费10元,只此一项全深圳市各级财政已为群众办证补贴了1.086亿元。

  为了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按照省、市财政部门近期发布的新规定,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市首次办证的工本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从4月15日起群众办证不用再掏钱了。

  不过,肖广表示,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仍需每证缴纳20元工本费。

  改过自新者仍可办证

  昨日,公安局首次对外宣布了7类"不受深圳欢迎人员",他们将不能办理深圳居住证。

  居住证办负责人肖广称,深圳市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管理。

  "我们非常欢迎合法投资、就业、居住的来深建设者,并愿意尽最大可能为他们提供公平享受城市发展成果的政策待遇;但同时深圳不欢迎那些破坏社会稳定、从事严重犯罪的人员滞留,这是对深圳的和谐稳定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负责。"肖广表示。

  据透露,"7类人员"的身份认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不过,肖广也表示,对于改过自新者,可以给予办理居住证。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对于办证条件的限制已经比以前有所缩小了,对于一些有诈骗、侵占等相对轻微犯罪的人员,已经不做限制了。

  据肖广透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为改过自新的人员设立了申诉复核渠道,自最后一次被处罚结束之日起三年以上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可以向居住证受理点提交刑满释放证明、就业及社区鉴定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属改过自新的人员,可以给予办理居住证。

  "7类人员"

  1.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2.有参与或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

  3.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4.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

  5.因从事、参与杀人、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

  6.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恐怖活动,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

  7.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贩毒活动,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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