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日星期日

反贪不在于死刑,关键是提高查处率

  反贪不在于死刑,关键是提高查处率

  ――齐鲁电视《开讲天下》

  胡星斗

  我支持贪官的检举及减刑。贪官举报及减刑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是贪官赎罪与立功的表现;贪官的检举有利于打击犯罪,特别是有利于破获窝案、串案。新世纪以来,中国贪腐的新特点就是窝案、串案,一查就一窝,一揪就一串,而对付窝案、串案之上下勾结、同僚相互包庇,就要依靠入狱贪官之检举。鼓励检举,可以让贪官人人自危,有利于将反腐败引向深入。

  有人说贪官检举以后被减刑甚至免死,等于是宽待了腐败分子,会造成贪官不害怕被惩处的局面。中国人存在一个反贪的误区:以为严刑峻法才可以治贪,多杀一些贪官才有效。在中国历史上,对于贪官大多数时候都是严刑峻法,朱元璋治贪剥皮实草,连自己的女婿都处死了;清朝每隔两三年就有一个二品以上的高官被处死,但是仍然不能阻止官僚系统的腐败。所以,法律的权威性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严密性。不要太看重死刑,关键是提高查处率,让贪官伸手必被捉。新加坡对于贪腐最高判7年徒刑,但是却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原因是在新加坡贪污受贿很少有不被查处的。而中国的查处率太低,大概只有1%,腐败黑数99%.枪毙只是极小概率事件,人们认为被查处的是倒霉蛋,所以死刑不能起到威吓震慑的作用。只有鼓励贪官检举,才能根据线索深挖,把隐蔽的蛀虫挖出来。而且,有奖有罚有轻有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检举了他人,也不一定就能免死,郑筱萸、李培英都检举了他人也没有免死。

  有人说,有的贪官受贿一两亿也没有获得死刑,有的几百万就被处死,因为检举他人而减刑不公平。我认为不能按照简单的受贿数额来评价是否公平,而要看案件的性质如何,影响如何,如郑筱萸事件的性质恶劣,罔顾人民的医药安全、生命安全,所以即使检举了他人也免不了死刑。而且按照法律,提供与自己同等罪行的犯罪线索,才可以减刑,不是随便检举一下就可以免死的。

  当然,我认为判刑前举报更好,但同时不能否定判刑后举报的作用;判刑后举报比判刑前举报所获的减刑要少。污点证人制度是有利于反腐败的,判刑后检举减刑也是有益的,当然减刑标准、立功认定标准要严格,要细化,以免让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项反腐败举措是好是坏,有三个标准,第一,它是否有利于震慑犯罪;第二,是否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如抓出窝案嫌犯、他的前任后任;第三,是否体现了坦白从宽、检举受奖的法律政策。从这三个方面来看,鼓励贪官检举不失为一项好的反腐败手段。

  反腐败的关键是提高腐败的查处率。

  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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