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星期五

宋石男:操!因“操”获罪!

  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新闻链接)

  读完这条新闻,我相信几乎所有的纯爷们都会蹦出一个字:操!

  人家上诉人怎么就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了?一个"操"字,可以代表他含蓄地讽刺你们都是奸雄曹操,也可以代表他隐晦地批评你们是在做俯卧撑式的体操,还可以代表他委婉地提醒你们要注意操守。怎么就使用下流语言,侮辱司法人员了呢?他操司法人员的妈了吗?没有。他操司法人员的菊花了吗?也没有。凭什么就将他拘留15天呢?

  操!操!操!现在笔者(这个词太装逼了,我喜欢)操了三下,是不是也要被拘留15*3=45天呢?不过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只有15天,司法拘留最高期限也只有15天,而刑事拘留最高期限也不过37天。那你们是不是要再外加我劳教8天呢?反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过是侍女的脸蛋,任主人揉搓的。

  在"操字案"新闻的跟帖中,有两条相当有才,姑录于下:

  "夜已很深,新闻太少。

  仔细一看,这条挺屌。

  一个操字,只算恶搞。

  加上你妈,效果最好。

  下次再写,注意技巧。

  请教高人,多多指导。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跨省抓捕,我赶紧跑。"

  "操——此上诉状虽仅有短短一个字,却深刻表达了陈姓男子的不满与愤怒,可谓言简意赅,短小精悍,再加之上诉状未有标点符号,恍如陈姓男子有一肚子苦水,一言难尽,其意境深远,有浑然天成之感,实乃上诉状中之极品。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法官恐吓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陈姓男子仍坚持己见,更体现了其朴实无华的品质,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不懈的精神和超前的思维方式。"

  来源:http://ssnly100.blog.163.com/blog/static/115633920093302155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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