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星期一

刘晓原:巴东女刺死要“特殊服务”的官员属于正当防卫

  京华时报5月14日讯,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案发前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

  有人看了这篇报道后,打来电话向我咨询,邓玉娇刺伤招商办主任,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让我们先看一下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解释。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具体到邓玉娇刺杀招商主任邓贵大一案(暂以报道的事实来判断),当邓贵大拿出钱来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在遭到了邓玉娇的拒绝之后,他把邓玉娇强行按倒在沙发上欲行不轨,邓玉娇为了保护自己不被强奸,拔出水果刀刺向邓贵大。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设想一下,一个弱女子遭到一个大男人使用暴力手段按倒在沙发上意欲强奸,如果邓玉娇不使用武力来反抗,难道还有其他办法保护自己吗?邓玉娇"以暴易暴",完全是迫不得已。

  如今的一些官员,不仅包二奶养情人,涉足情色场所接受性服务,有的甚至还嫖宿幼女。也许在邓贵大眼里,对休闲场所的女服务员,只要肯掏钱就会出卖肉体。但他没有想到的是,在金钱引诱之下邓玉娇也不愿卖身,以致于兽性大发而丢了命。

  大小官员们为风流之事而死,这绝不是第一起了。看看查处的贪官吧,有几个没有情人、二奶呢?不是也有高官死于温柔之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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