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6日星期二

谢盛友:重庆打黑的一些不明白

  以下是阅读到国内媒体的文章: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近20人被捕

  2009年12月14日 07:34: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记者 郑琳 庄庆鸿)

  (引文 完)

  我承认这两位记者的笔法锋利,但是我不明白:刑事诉讼一定要量化来衡量胜败吗? 如果是,那么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打官司,一定要胜诉才对得起当事人吗? 其实,律师在执业中的胜负很难有统一标尺,记者所说的95%与5%,很惊人,难道要求在诉讼中法院的判决100%正确 ? 难道还得保证一二两审的结论绝对一致,永远"维持原判"?

  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和政府的形象就这么脆弱,这么容易被冲击? 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难道国内已经实行了"穷人法"?德国实行"穷人法" ,才是政府来"埋单"!

  德国经验

  德国再穷的人也可以打官司。每个初级法院都设有一个公开对外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在这个部门工作的人,基本上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法官资格或律师开业资格,也有退休的法官或退休的律师。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只提供建议,不接纳案子。

  若你没钱打官司,可以按照诉讼费补助法Prozesskostenhilfe (PKH) (以前叫做"穷人法" Armenrecht)向法院申请补助,不管你是被告还是原告,只要证明你是穷人,你就可以获得补助。不管是民事法庭还是行政法庭,不管是劳工法庭还是社会法庭,都同样对待。

  如果你委托了律师办理案子,你是穷人,律师代替你到法院申请,你只要签字就行。当然,这样的补助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被批准的,不仅审查你家庭的财产,还要审查你银行里的定期、活期存款,等等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诉讼方面,这样的补助申请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不然等于鼓励刑事犯罪了。

  一旦补助申请批准了,开庭费、律师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外国穷留学生基本属于这种。也有比较穷的德国人,法院视其收入状况,或半免诉讼费,或批准同意四年内分期无息支付诉讼费。

  笔者特殊经历

  2001年6月30日早上吃完早餐后,我准备像往常一样去上班,突然间,我发现我的钱包不见了。为什么?我很少丢东西,这次怎么把自己的钱包给丢失了。我拼命地回想在此以前去过的地方和做过的事情。对了,昨天晚上八点在银行打印Kontoauszug(银行结单)时,我把结单拿回来,却将自己的钱包忘记在银行打印结单机的旁边。我赶紧回到银行,我多么希望会再次看到我的钱包,一个陪伴我走过多年岁月的钱包,可是,我失望了。

  冷静了以后,我写了一贴"告示",张贴在银行打印机旁边。"本人不慎,昨晚八点在此丢失钱包,好心拾者若归还,本人不追究刑事,而且还重金奖赏......"

  三天过后没有任何消息,我到银行问管理负责人,我到底应该怎么办。负责人告诉我,先到市政府失物招领处看看是否拾者已经将钱包送到那里。失物招领处回答,没有任何钱包。

  我想起银行天花板上的监视器,于是,到警察局报案。警察记录下我的口供,并答应为我调查。警察与银行合作,从监视器的记录和打印银行结单的情况,判断出谁是顺手牵羊 者。警察立即传讯拾者,明 确地告诉她,警方有证据证明是她与另外一个女性共谋侵吞了他人的钱财。

  我的律师 8月 8日给她写信:

  我的委托人不慎将钱包遗失在银行,里面有一定数额的钱财,警察局已经证实是您拿走钱包,至今仍未归还,这是侵吞他人钱财,是严重违法的。我们正在调查您违反刑法的程度,当然从民法角度来看,您有义务归还失物,所以我们要求您在8月18日之前归还钱包。同时我们提醒您,若您按期归还钱包,这将大大减轻您刑事违法的程度。

  好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音信,最后检察院决定,拾者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初级法院决定开庭。

  开庭时我才知道被告常年失业,生活潦倒,当然她的所有官司费用、律师费用都按照德国"穷人法"而被减免,全部由国家承担。

  尽管法院判决,被告两个星期之内必须归还钱包和钱财,但是,我放弃追回。

  我今天在德国法院大厅里上了一堂课,我人生以来最有意义的研习课之一。

  走出法院门口,面对德国法院门口庄严的国徽,我深深地呼吸德国的新鲜空气。我发出来自内心的震撼:德国"穷人法" 万岁!

  一个失业者、生活潦倒的人也有能力堂堂正正地在其律师的陪同下站在法官面前,振振有辞。

  写于2010-02-14,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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