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星期日

杨学林:深圳列出七类人“不受欢迎”既荒谬又违法

  惊闻深圳出台了一个规定,把七类人列为"不受深圳欢迎人员"。这使我联想起经常发生的国际新闻:某国宣布另一国的某人(一般是具有外交身份的人)为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由此可见,有权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主体是国家。即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和国策,宣布外国的某人为不受本国欢迎的人,一般由外交部发布。

  当然,如果任何一个公民个人(包括小朋友),宣布某人为本人或者本人家庭不欢迎的人,也是可以的。因为范围仅限于他的家庭。除此之外,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没有权力做这样的事情。否则,那就会出现省、市、县、乡、村、组都可以宣布某人不受欢迎,拒绝入境,已经入境的,驱逐出境。这种结局,既荒谬又违法。

  深圳的当权者大概是吃错药了,竟然把自己当做一个国家或者是家庭来看待了,把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力随意抽出来为其所用。也难怪,现如今地方当权者有几个是明白宪法的,或者有几个是尊重宪法的?要不然由深圳培养出去的省长怎么会抢夺记者的录音笔呢。

  乍一看,深圳把七类人员列为"不受欢迎",理由冠冕堂皇。哪里荒谬?哪里违法?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自认为属于内行,所以我看出点门道来。

  一、第一类人员是"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第四类人员是"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对于这两类人,仅仅是"不受欢迎"就行了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该人人见之而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决不能让他们逃脱法网。而按照深圳的规定,对于这两类人,仅仅是不给办理居住证,却仍然任其逍遥法外。深圳的这种做法,起码犯了"玩忽职守罪"和"私放罪犯罪"。而且,把这种人拒之于深圳的大门之外,广东省也不同意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只是深圳的一厢情愿罢了。

  二、第二类人员是"有参与或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这就简直是在创造法律了。因为到目前为止,哪种教属于邪教,哪种组织属于邪教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深圳在面对某个公民时,是根据什么标准判断这个公民参加了邪教组织?深圳的这种做法,破坏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第三类人员是上访群众,规定"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条规定是直接对于《宪法》的反动。众所周知,上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公民维权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最重要的体现。不信你可以观察一下,世界上哪个资本主义国家有上访制度?唯有我国《宪法》和党的政策,赋予公民以上访的权利。从宪法权利上看,我国公民的上访,是不存在级别的限制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直接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反映问题,没有什么越级不越级。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各届领导人,特别是胡耀邦、温家宝等同志,经常到人民群众中微服暗访,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爱戴。如果说越级了,领导同志越过了省、市、县、乡、村,直接到了老百姓家里。这种越级越得好。领导同志可以越级下访,难道人民群众就不能越级上访?其实,人民群众纷纷选择上访,恰恰表明了人民群众对于上级党和政府的信任,表明了人民群众对于最高领导同志的爱戴。一旦连上访的路子都被堵死了,那就谈不上什么"维稳"了。不信你分析一下那些群体事件是怎么发生的。因此,深圳对于上访群众的歧视性规定,其结果是亲者痛,仇者快。

  四、第五类是"因从事、参与杀人、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第六类是"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恐怖活动,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第七类是"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贩毒活动,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我发现起草这个规定的人比较�嗦,不大讲究文法。这三类人员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把他们归为一个类别即可,没有必要拆分成三类。其实,其内涵非常清楚,就是都"受过刑罚处罚",而第七类连 "被刑事拘留过"也不放过。

  按照上述规定,深圳一个晚上就能变成夜不闭户的无菌社会。因为连以前犯过罪的人,都不能来深圳了,深圳不就成了洁白如玉的处女了?令人无比羡慕的是,这样的无菌社会,在目前的世界上是找不到的。大概深圳的当权者已经铁了心,要在已经是一国两制的社会主义中国,搞出一国三制,即深圳率先跨入共产主义。

  我奉劝深圳还是猛醒吧。你们的这个七类人不受欢迎的规定,不但是荒谬的,而且也违反了宪法,必须立即纠正,才是一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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