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胡星斗评论:敦促宁波鄞州区政府尽快纠正违法行政

敦促宁波鄞州区政府尽快纠正违法行政

各位媒体朋友:可否关注宁波市鄞州区数万名种粮移民的困境,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否帮助在网站上刊登、采访报道?谢谢您,胡星斗,(“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胡星斗评论:宁波市鄞州区数万名种粮移民的涕泪呼声不仅为了他们这一代不做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会保障、无征地及住房拆迁补偿的“四无”国民,也为了子孙后代不至于成为共和国的流浪儿,成为和谐社会的隐患;不仅为了维护上万名入籍移民的权益,也为了维护公民的平等、政府的信用、国家法律的尊严。作为全国经济100强区县、浙江省经济排名第一的鄞州区不能成为违反“科学发展观”、只顾征地推高GDP、不顾上万移民死活的典型。政府应当做民众的表率,遵守合同,诚信守法,这样才能建立有道德的社会、法治社会。

 

 

敦促宁波鄞州区政府尽快纠正违法行政

——种粮移民要求区政府讲信用、促和谐

 

 

一、事由。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与九十年代初期,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浙江省宁波市的许多区县农地无人耕种,而中央政府出于保障粮食安全的考虑,实行指令性粮食生产政策,因此宁波的一些区县尤其是经济发达的鄞州区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种粮任务,积极鼓励跨市(台州、温州等)、跨区县(宁海、奉化等)的农民(下称“移民”)来鄞州区等地种粮,在“移民”缴纳了相当于当时村里人均公共积累好几倍、数千元(其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几万乃至十几万元)“补偿金”、“城镇建设费”、“迁户费”等之后,全家户籍迁入鄞州区农村(共有4215户、14538人的户籍迁入鄞州区,近12000户、40000多人迁入宁波市)。当时政府许诺:“一切待遇与村里人一视同仁”,许多村还将“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待遇”、“永久承包种地、不得退出承包从事第二、三产业”等写入了协议。移民在缴纳农业税、完成交粮任务、村集体积累、计划生育、教育费附加、参军入伍等方面皆尽了村民的义务,一开始,移民们也确实享受到了宅基地审批、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但是,随着土地价值的升值、村土地被征用、种粮移民的价值已用尽,鄞州区政府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竟然开始违背承诺、摒弃政府信用,公开剥夺早已成为本地户籍公民的合法权益,迫使我们成为一无土地耕作,二无工作安排,三无福利待遇,四无征地及住房拆迁补偿的无处安家的游民。

鄞州区政府事实上成为不守信用、违法行政的最牛地方政府。

二、鄞州区政府的违法行政事实。

    1、鄞州区政府官员为了剥夺移民的权益,他们将村户籍人口区分为“村民”与“(经济合作社)社员”,然后,伪造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文件“关于鄞农经委【199928号请示的答复”【伪造的证据见附件】,就《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第九条“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解释为:“合作化运动时,户籍关系在本村、办理过入社手续、并带私有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其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后代、年满16周岁后可自然成为社员”——将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合作化运动与目前的经济合作社等同起来,由此他们可以将移民们驱逐出合作社、进而剥夺移民们的各项权益及农民的社会保障。

2、移民及入籍大多数都发生在1993年之前,当时要么不存在合作社要么合作社不是法人,也不存在“村民”与“社员”之分,移民们理应自然成为后来规范了的合作社的社员。而且,按照199311施行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因此,入籍的移民也应当合法地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但是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不按1993年的条例办事,而是援引199811施行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于该条例的条款作出违法的错误的解释【见下述3】,由此他们可以继续剥夺移民们的合法权利。鄞州区政府官员竟然不懂法律“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的常识(官员的爹妈在从前没有结婚证,能够引用现在的法律认定他们的婚姻非法吗?显然不能),对于移民的入会资格只能适用当时(1993年)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按前述,依照199311施行的“条例”,入籍的移民均为合作社的合法社员。

3、宁波市鄞州区鄞指【20091号“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文件”中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答复”(浙人大常法函【200945号)规定,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是指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特定人员迁移到指定地点落户的人员”。由此,鄞州区政府认定“外来户的户口迁移属个体行为”,“已入籍的外来农户必须依法、按章程办理入社手续,才能成为本村社员”。

前述2已经阐明,对于移民特别是入籍移民只能适用1993年“条例”。宁波市鄞州区援引1998年“条例” 是错误的,而且必须指出:(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混淆了政策性移民与工程移民(计划性移民,带有某些强制性)的区别,对于政策性移民落户的解释属于工程移民的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浙人大常法函【200945号。(2)宁波市鄞州区认定“外来户的户口迁移属个体行为”是错误的,试想:如果没有鄞州区政府的许可与政策的支持,近一万五千移民怎么可能获得当地的户籍呢?毫无疑问,入籍的移民属于政策性移民(否则,一万五千移民既非计划性移民,也非政策性移民,那就属于“非法移民”了,“非法移民”怎么可能一万五千人获得了当地户籍呢?只能推断鄞州区政府存在着大规模的非法行政以及腐败渎职了?),因此,荒唐的鄞指【20091号文件应予以撤销。同时,我们强烈要求公开八十年代中至九十年代初鄞州区(鄞县)政府鼓励外来农民入籍种粮的政策文件,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3)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所谓的“已入籍的外来农户必须依法、按章程办理入社手续,才能成为本村社员”,实际上是有意阻止外来农户成为社员,因为原社员谁也不愿意让更多的人参与分享既得利益,否则的话,鄞州区政府及各村就不用刻意区分“村民”与“社员”的不同待遇了。而且,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地权取得通过社员大会表决方式来确定,也是不公平的、违法的,因为在物权处分上,一部分共有人不能通过表决的形式剥夺另一部分共有人的物权。不过,问题的根源还是出自鄞州区政府官员的违法行政、背信弃义、排外心态,许多村干部、社员都对入籍移民表达了同情的心态,他们表示只要区政府同意,他们愿意接收移民成为合作社社员。

4、鄞州区鄞指【20091号文件中称:“至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户籍从外迁入人员不办理入社手续就能享受同等待遇”,这是一级政府出于歧视、排外心态的故意违法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立法法第84条、民法通则第3条、第28条、第121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第9条、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第3条、甬政发(1999107号文件第3条、第11条。鄞指【20091号文件应该纠正为:至今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户籍从外迁入人员必须办理入社手续才能享受同等待遇(鄞州区政府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本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必须先“入社”,然后才能享有地权?才能享有相应的农民待遇?),也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拒绝1993年浙江经济合作社正式成立之前的户籍村民加入合作社。况且,入籍移民当初缴纳数千元“补偿金”、“建设费”等开具的大多数都是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票,盖的是合作社公章(当时合作社不是法人,少数移民的缴费发票抬头是村合作社,盖的是村委会公章),有发票复印件为证。其实这就直接证明了当初入籍时已经承认了绝大多数移民的社员资格,移民们缴纳的是公共积累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规定户籍关系迁移要收费)。在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各村把集体资产都卖光了,集体经济几乎为0,有的村还是负债的。在当时千军万马搞工业、全国人民做生意的情况下,移民们安心种粮,这就是在为国家、为宁波市及鄞州区、为村集体做贡献,如今的村集体积累中毫无疑问也有移民们的贡献。退一步讲,如果移民们当初交纳的真的太少(如前所述,其实不少,有的移民交纳了七八千元,相当于现在的十来万元),那么移民们也可以再交纳少量费用(如几百元,最多几千元),不能动辄索要几十万元,故意将种粮的贫穷农民挡在合作社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不能出尔反尔,不讲信用——当初需要移民种地,就积极办理入籍;现在不需要了,就想方设法剥夺他们的权益,甚至借加入合作社之名盘剥他们。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7号文件第11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人员中确定”(换句话说,移民们被“农转非”了,移民们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然成员)、甬政法(1999107号文件第3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但鄞州区政府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将“农业人口”偷换为“社员”,鄞指【20091号文件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社员有关政策衔接”,于是将在册农业人口分成三六九等,想给谁补偿、安置费就给谁,不想给就不给。难道鄞州区任意篡改法律、政策、公然违背上位法,就无人能够纠正吗?

三、移民的困境。

2004310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郁伟年撰写《关于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实事求是地阐述和分析了处理迁移农户经济权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发生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有相当部分是当地政府和村为了解决粮食种植任务,鼓励、引进的种田大户,他们为当地农业作出过历史性贡献…但是有的地方干部还对他们存在排斥思想…”;“我市部分地方对跨区迁移种田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权的认定依据是‘入社’。跨区迁移农户入社需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一般来说,由于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因,跨区农户很难实现入社愿望”;“在我市土地部门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核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到村,换言之,即使没有承包土地,但是户口已经迁入的跨区种田农户的安置补偿费是拨付到村的。但是按照基层的政策指导和村级的实际操作,没有‘入社’的已迁户农民不作享受对象,而且有的地方对已‘入社’的迁入农民也打了折扣”

2010919浙江省《政协联谊报》报道:种粮移民陷入两头落空的局面——迁出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没有了,迁入村又成不了社员。

20101129《民主与法制时报》发表调查文章指出:“十多年过去了,这些曾经为当地做出了一定贡献的跨区迁移农户,还有上万人涉及到的许多实际问题,如土地被征收后的耕田征收补偿费及农民失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等,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11326《华夏时报》发表文章:“尴尬的‘外来’农民:何处是我家?”报道了迁移农户“现在土地被征用了,但既没有补偿也没有安置”的“被漠视的权益”。农民说:“虽然我们在这里生活了30年,但这些与我们无关。下辈子,我真的不想再做农民!”

四、移民的要求。

1、违法审查。

建议浙江省政府、浙江省人大对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文件“关于鄞农经委【199928号请示的答复”的造假情况及合法性做出审查;

建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对宁波市鄞州区鄞指【20091号“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文件”的合法性做出审查;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浙人大常法函【200945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答复”是否超越“条例”解释的情况做出审查;

建议浙江省政府对省信访局方处长言论“所有法律都不要讲,就是按照鄞指【20091号文件为准”【 20091221日下午4点会议,有录影录音VCD为证】的表态的合法性做出审查。

2、听证。

根据国发(200817号文件第8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国发(201033号文件第10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因此,我们要求就宁波市种粮移民的入籍、社员资格、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关系数万移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举行听证,并且依法确保听证各方的平等地位及听证结果的有效性。

3、社员权利。

以上违法审查、听证要求不是为了让地方政府难堪或者官员下台,而只是为了落实种粮移民的社员权利即自然成为经济合作社社员或者缴纳少量费用后成为社员(可以借鉴古林镇的解决经验,按照除迁入户户主一人缴纳600元作为合作社公共积累外,家庭其他成员与本村社员采用同等的分配方案)。

由此,入籍移民自然应当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宁波市四部委调查报告中证实:市土地部门是“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核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到村,换言之,即使没有承包土地,但是户口已经迁入的跨区种田农户的安置补偿费是拨付到村的。”那么到底是鄞州区政府还是村里截留或贪污了入籍移民的补偿安置款?请求调查。

入籍移民应当享有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股份分配权暨分红权。

入籍移民应当享有旧村改造和农村整体拆迁安置补偿费。移民在当初分配的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家住房后来被当作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没有给予补偿、安置,现要求享有与本地社员住宅同等的拆迁待遇与生产生活用房。

当初承包合同上写的承包期限是“长期”,“不能中途退包”,但鄞州区新城建设征收土地后,政府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而不给经济赔偿,现要求政府对于自己的违约承担赔偿的责任。

2002年集体“农转非”后,移民们既没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又没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医疗保险,不能享受同等的就业培训政策,连60岁以上的老人也进不了老年协会等。现要求获得这些基本权利。

 

 

    (本文呈递各级领导,欢迎媒体报道、网络转载、公民参与监督!)

 

 

附件:

伪造的证据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移民代表麻万明

联系电话:0574-88263931,15258364934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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